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哈尔滨市房产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共2项)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逾期罚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决定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职工提取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者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出境定居人员登记卡;(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合法有效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七)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交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月租金证明和本户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