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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