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土地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温福铁路竟然是违章建筑!发表时间:2008-7-16 15:30:00 阅读次数:568(2008)苍行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省平阳县螯江镇山外村、岱头村、垂杨村村民黄冲弟等75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黄正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山外村。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平阳县昆阳镇县前路。法定代表人黄安波,县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和,平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力权,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鹿城区新城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原告黄冲弟等75人诉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07年12月25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受理后,于2008年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黄正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明和、谢力权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到2008年7月11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平政复决字[2007]2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 年7月就已开始查处温福铁路平阳段铁路建设用地一事,并分别向用地建设单位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黄冲弟等75人的申请。原告黄冲弟等75人起诉称: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在施工的温福铁路平阳段未经批准占用了原告耕地约100亩。2007年6月4日,原告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请求予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