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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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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供应

【发文字号】铜政发[2015]35

【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5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1110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热力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全市的集中供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资格审查、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

(四)参与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七)负责对供热市场进行监管,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八)受理用户投诉,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物价、公安、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主动作为、以解决问题、服务群众生产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和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积极推广热电联供、热电冷联供、燃气供热、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时,旧城区应以逐步加大供热管网改造力度为重点,新城区应优先考虑供热管网建设。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同时规划集中供热设施。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应当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设施与建筑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供热庭院支管网和热交换站由开发商或产权单位投资建设或委托供热企业按行业规范标准集中建设;其余部分应当由供热企业建设。

对保障房小区供热管网和热交换站建设,政府可适当予以补贴支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比例征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的具体界线,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环保部门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情况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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