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单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物、捕猎工具、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举报电话:5012462 501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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