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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拾期_侦查措施(上)——重点知识点

时间:2023-11-13 15:26:31    下载该word文档
【壹】侦查概述|「概念」
1.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
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
2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诉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侦查工作的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3.深入细致原则4.依靠群众原则5.程序法定原则6.保守秘密原则7.比例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1.事前审查
针对侦查手段的滥用,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

2.事后审查
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贰】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必须由公安机关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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