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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1.1、下列(C)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
2.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D)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
3.3、某公务员对下列(B)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决定
4.4、(C)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5、(A)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
6.6、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A)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基层B.中级C.高级D.最高
7.7、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D)。
A.指定管辖B.裁定管辖C.合并管辖D.共同管辖
8.8、下列人员中,(D)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