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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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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0915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持卡人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便于社会保障卡的运行维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持卡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中断参保缴费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交费时均须出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当持卡人符合医疗退休、转换险种、残疾军人、特殊病种审批等条件时,参保单位须携带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自行办理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第六条 挂失人找回原卡后,在预挂失的有效期限内,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第七条 挂失人确定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新发与补[]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见附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凡办理了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的,不能办理撤销挂失。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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