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分析
作者:包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我国《合同法》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但是对于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等具体事项,《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实践中发生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关系涉及到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进行分析,探讨案例中双方约定的政府行为是否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事由。
关键词: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85-02
作者简介:包洋(1989-),女,广西合浦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案例
(一)案情概述
二零零九年九月曾某与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某市某区一处房屋,建筑面积53.33平方米,总金额795868元。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至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由于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等),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出卖人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双方同意,出卖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