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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连带责的处罚安全生产

时间:2023-11-16 21:15:08    下载该word文档

安全生产连带责的处罚
1、甲方与我单位签订的合同而甲方雇工人干活出现安全事故,工人告到法院认定我单位有连带责任,是否合理?如果你单位明知甲方无资质,还将工程承包给了甲方,或者你们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现在出现了安全事故,你们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事故,肇事者压死人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就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而言,如果本人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故意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有重大过失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构成工伤,死者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肇事者是故意或有过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一、存在重大过失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案构成工伤,受害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肇事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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