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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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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签订并承诺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乙方因投资、消费、结算、现金存取等需要凭本人实名制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甲方开立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和查询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的账户。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账户凭证是指财富人生借记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财富人生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指由甲方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具有刷卡消费、结算支付、现金存取、转账汇款、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普通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金融IC卡”)自2016年起甲方新发行的借记卡均为金融IC卡,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及记录持卡人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资料的信息存储功能。借记卡有效期以卡面印制的使用限期为准,且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换领手续。

第四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承诺在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在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时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甲方管理规定。乙方知悉并同意在提交业务申请资料后甲方概不退还有关留存的业务申请资料。

第五条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并承诺为乙方信息及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含银行卡支付敏感信息)保密。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六条 乙方已知悉个人居民税收身份声明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的税收身份声明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乙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也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个人结算账户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类型。乙方在甲方全辖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在甲方全辖范围内开立Ⅱ类账户或Ⅲ类账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

第九条 乙方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账户还需绑定本人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账户时,还需绑定本人账户Ⅰ类账户、Ⅱ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其所持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并增设电子现金账户(金融社保IC卡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使用密码,不能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支持挂失、不能用于提取现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因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除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外,对于代理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乙方须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激活手续,激活后账户方可正常使用,激活前账户只收不付。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账户,不受上述限制。超过期限未办理激活手续、账户余额为零且无任何资金往来的,甲方有权撤销账户,无需向乙方另行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 代理开户成功即视为代理人与乙方均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代理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告乙方,乙方承诺在激活账户的同时修改账户初始密码。乙方知晓并同意Ⅱ类账户成功开立且激活使用时开通短信通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Ⅰ类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现金支取等服务。

甲方通过Ⅱ类账户为乙方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还可以办理现金存取、非绑定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财富人生借记卡实体卡片。

甲方通过Ⅲ类账户为乙方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账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乙方通过甲方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Ⅲ类账户,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后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但乙方通过甲方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账户。

乙方使用无账户凭证的Ⅱ类账户或者乙方使用Ⅲ类账户,无法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支取、转账等需要出示实体账户凭证的业务。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须设置账户通过非柜面渠道向银行存款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限额及笔数等,超出限额及笔数的,乙方应当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非柜面转账限额是指客户以注册卡号或活期一本通发起非柜面渠道转账的日累计交易金额、笔数和年累计交易金额的上限,非柜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络支付、ATM等。

第十五条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根据监管部门及风险管理要求,乙方Ⅱ类账户或Ⅲ类账户使用受限额控制,超过限额的甲方不予受理。

Ⅱ类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发放贷款、归还贷款及和投资理财不受限额限制。

Ⅲ类账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Ⅲ类账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账户余额限制规定,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Ⅲ类账户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办理的金融IC卡默认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并设置交易限额及限次单笔最高300元(含)、单日最高1000元(含)、单年最高10000元(含)、单日最高20笔(含)。乙方可根据甲方公布的渠道,调整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及限次,或关闭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

第十七条 乙方若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在申办票据业务时还需预留签章或印鉴。乙方遗失或更换个人印章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并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甲方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营业网点等渠道,向乙方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乙方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以自然日计算)内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预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讯地址等身份信息是作为乙方身份识别的重要信息。乙方同意并承诺上述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泄露或失去控制等异常情况时,及时联系甲方办理信息变更或账户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准确、有效资料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届满的,须到甲方办理身份证件更新手续。乙方身份证件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到甲方更新身份证件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将暂停账户使用。

第二十条乙方可根据需要对已开立的Ⅰ类账户、Ⅱ类账户、Ⅲ类账户进行升级或降级变更。乙方提出账户升、降级变更申请经甲方处理完成后即生效,乙方按照变更后的账户类型及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承诺在不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时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时,须与甲方核对账务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乙方尚未结清其在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财富人生借记卡实体卡片原则上不得超过4,如乙方之前已持有甲方全国范围内4张(含)以上财富人生借记卡实体卡的,甲方将不再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财富人生借记卡实体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开立或注销附属卡(甲方公示不支持附属卡的卡种除外)。乙方授权附属卡使用其财富人生借记卡主账户内的资金,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及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可单独申请销卡,但主卡申请销卡时,必须首先办理附属卡销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凭证,防止账户凭证遗失、被盗或仿冒。如账户凭证如不慎遗失或被盗,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热线办理口头挂失或前往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并按甲方规定交纳正式挂失手续费。乙方所持主卡与附属卡中的一方挂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主卡、附属卡均已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处理。

(一)挂失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乙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约定扣款、还款等交易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正式生效时间及金额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二)乙方口头或正式挂失后需解除挂失、补办新账户凭证或销户的,应持正式挂失凭证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发或销户手续。挂失补发的新凭证,乙方应按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领取后,该新凭证方可重新启用。

(三)口头挂失自办理之日(不含)5日内有效,到期自动失效。对于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账户内交易,不论是否具有乙方亲笔签名,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挂失的正式失效时间,均以甲方系统的交易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因存折不够记载、借记卡到期、账户凭证损坏等情况需换领新账户凭证,乙方可持旧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更换手续。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账户凭证发生变化,部分签约功能可自动转移至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以清算周期结束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乙方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吞卡时,可按该自助设备所属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领回手续。未领取的,乙方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发手续,自助设备所属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同意承担所有验证密码后完成的交易责任,不论该交易是否有乙方亲笔签名。

(一)乙方办理业务时需要使用查询密码和/或交易密码,密码用途及设置方法以甲方有关业务说明为准。除非甲方另有说明,账户初始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由乙方(含代理人)自行设置或由甲方统一设置,乙方可通过甲方自助设备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可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对交易及查询密码进行修改或重置(甲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密码遗忘或泄露后,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密码重置,或及时到甲方办理密码正式挂失并于约定日期设置新的密码。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可单独或同时挂失,单独挂失时,未挂失者仍然有效。

(三)乙方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当日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以甲方系统时间为准),账户交易密码即被锁定。乙方需按要求办理密码解锁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个人结算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乙方公布的相关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同意甲方按照公布的业务服务收费标准以扣收方式从乙方账户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开通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认证功能,用于接受Ⅱ/Ⅲ类账户身份验证、绑定账户申请以及网络支付业务身份验证等。乙方未开通上述功能的,甲方将不受理身份验证。乙方同意甲方在开通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认证功能的同时开通短信通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与本人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并为本人使用。若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乙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按甲方要求出具说明或证明后,可留存代理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第三十二条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将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到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其业务。

对乙方一年未使用的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将暂停账户使用并纳入长期不动账户进行管理,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启用手续后,账户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甲方确认乙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将终止该账户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并将账户内资金纳入甲方久悬未取款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甲方发现或怀疑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存在遗失、盗用等风险事件,或存在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将采取限制或停止其账户使用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收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并保存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业务服务中产生的信息,其中个人资料信息永久保存,业务服务中产生的信息原则上保存期为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具体以各业务为准。为满足甲方向乙方提供账户相关服务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收集、传递及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并同意甲方将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不对乙方使用借记卡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负责。乙方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交易款项。

第三十七条 借记卡使用过程中,由于非甲方原因引发的设备故障、通讯失灵、卡片损坏等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甲方不能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乙方承诺不对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变更或修订本协议以及业务收费标准,并采取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公告。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发出书面通知,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新的业务收费标准,乙方有权在变更生效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账户及相关服务;乙方在公告期结束后仍继续使用账户及相关服务,视同对变更条款的无条件接受。

第三十九条 乙方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项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账户凭证。

第四十条 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甲方有权转让甲方在本协议或甲方为乙方提供个人账户及账户凭证项下的权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一条 甲方暂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甲方可在甲方认为适当时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的每一条款皆可分割。如本协议项下某项条款出现全部或部分失效、违法或遇不可执行等异状,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乙方依本协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由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协议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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