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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开展孖展业务的经验及启示_中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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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开展孖展业务的经验及启示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香港市场开展孖展业务的制度环境

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借鉴上,与内地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同时又是全球金融自由度最高的香港市场开展孖展业务Margin内地通称证券融资或者保证金借贷,下同)的经验能够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从香港市场开展孖展业务的制度环境演变过程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前法制时代
1973年股市泡沫以前,联交所尚未成立,律令松弛、监管缺位导致市场操纵成风、投机盛行。当时香港没有证监会和专门证券法案,银行监管宽松,此时孖展业务处于放任状态,投资者可以透过经纪行做九成孖展(Margins)。孖展(Margins)形式也是由银行借钱给经纪行(以股票做按揭),经纪行再借给客户。这种情况到1969年港府拍卖土地成功后,刺激社会资金流向股票,直接触发了1973年的股市泡沫。恒生指数由1969年初的107点上升至19733最高的1,775点。1971年至1973年期间有很多新股上市后股价飙升2030倍,比如置地公司为了推高自己股价,提出每1股置地公司旧股送5股新股,令除权后的新股价格升至历史高峰的67元,市盈率达到230倍。19733月,市场发现有合和公司的假股票流传。其后又再发现多宗类似情形,引起投资者不计成本抛售,股价急跌,触发孖展补仓潮(MarginCall)。恒指自1,775点见顶后,辗转下跌至197412月最低的150点,跌幅超过91%。1973年的香港股市泡沫是美国1929年大危机的翻版,此时的市场制度环境也与美国“沸腾的20年代”极为相似,我们将称为孖展业务的前法制时代。
2.规范发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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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973年泡沫破灭,香港市场开始了自己的监管制度建设,联交所、证监会均在这一时期设立,各项法规制度初步到位。此时在监管思路上更多的借鉴英国经验着眼于信托责任;重点是加强公司自律和中介机构制衡;但还没有对信息披露和衍生品交易进行有效监管。1986年香港正式推出恒指的期指交易,由于杠杆比率诱人,大量投资者投身其间。1984年末,恒指重上1,000点,升势持续至198710月,恒指已升至3,968点。不少买入恒指期货投资者,手上已持有大量现货股票,希望继续推高期货指数,而其股票又往往是通过孖展取得资金购入。犹有甚者更用有限公司名义买入期指,想藉有限公司将期指交收责任减低至变为期权,一旦市势逆转时,可以将资不抵债的有限公司清盘,自已毋须负上责任。当时的监管制度没有考虑客户是以何名义买卖期指,并且无需披露。1987年美国股市开始回落时,套利交易者便抛出所持有的期指,使得期指“高水”Premium)迅速变成“低水”(Discount),这一情况触发了持有现货作孖展的投资者“拆仓”开始抛现货、买入看空期指,进而触发了更多的孖展平仓盘,使得市场陷入流动性危机,股价急促下滑。恒指在短短数天内由3,968点跌至1,876点,总共下跌了52%。比同期美国市场跌幅大了一倍以上(同期美股跌幅22%)。由此香港市场开始加强了信息披露制度,大幅提高了违规成本,将刑事罪责引入证券犯罪由香港律政司和商业犯罪部门负责。
1997金融风暴国际对冲基金再次利用期指来抛空港股,套取港元后再大量抛售港元,直接冲击港元汇价。1998年港府入市,金管局一度将拆息推高至300厘,未能奏效,又推出7项行政指令。其中一项就是规定所有大笔期指的买卖,均要向金管局透露买卖人的身份。此后联交所对于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借贷、买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衍生品的监管等逐一完善,孖展业务开始步入了规范发展时代的高峰。
3.国际化监管时代
1998年港币保卫战的成功使得香港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监管体系。1999年以后由于国企股的上市使得香港市场更多的呈现一种离岸化特征,即在融资方面更多是内地龙头企业,而在资金方面更多是以国际对冲基金和国际投资基金为主的海外机构投资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土投资者的风险,但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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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因时而变,在监管思路上开始由注重公司内部自律和中介机构制衡过渡到注重披露为本的动态监管和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使得市场形成了4个层次的由内至外、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安全网。特别是2003以来实行的《证券期货条例》中集中体现了这一变化。比如: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通过市场失当行为概念的引入,将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罪责并行,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同时改变以往赔偿只针对经纪商成为针对投资者个人进行赔偿,有效地提高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程度。
在加强披露为本的监管方面,制定了双重申报制度(同时向联交所和证监会备案),赋予证监会更大的问责权,最高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港币。同时问责范围扩大到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同时规定公司必须披露增持权益幅度及长短仓,衍生品权益也在披露范围内。
引入了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对于券商而言,由于制度已经相对完备,IT技术的应用和高效预警机制的建立成为孖展业务主要发展方向。我们将1998年之后的这个阶段称为国际化监管时代。

二、香港券商开展孖展业务的运作模式

从微观层面考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券商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直接决定了业务的成败。经过长期的摸索,香港的经纪商在孖展业务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以香港中银国际的经验为背景,对开展孖展业务的主要环节分析如下。
1.信用帐户的开立
按照香港法规规定,开展孖展业务需开立独立的孖展帐户进行分类管理。于杠杆效应潜在的市场风险较大,为了控制好信用和市场风险,中银国际建立了严密的审批组织架构和风险控制流程。所有的客户在经由业务部门提交开设孖展帐户的申请后,必须由风控部门根据其资信情况进行审核。一般来说,符合条件客户必须为信誉良好客户,在公司有过往买卖记录、良好的交收记录、需提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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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证明、资产证明(包括存款、地产、其他动产等),评估合格后通知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开设信用帐户客户协议,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开立独立于现金户口的保证金信贷户口(即孖展帐户)
2.融资额度授信
融资额度授信的审批是在风险管理部门的主导下层层把关进行的。2.1规模控制
中银国际针对孖展业务的风险审批架构如下(见表1。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总的信用风险限额,并规定单个客户最大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25%。任何超过该额度的信用授予都需要董事会的批准(见表2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RMC)负责将限额全部或部分分配给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RCC负责设定公司各级包括业务部门主管和风险官员在内的具体审批权限,并负责RCC权限内的客户信用额度申请。
风险总监(CRO)负责在RCC分配的权限内的客户信用额度审批,并负责RMC以及RCC授权的特别事件的处理。
风险管理部主管和各级风险官员负责RCC规定权限内的信用额度审批。业务板块主管和部门主管负责相应权限内的额度审批,之后提交相应风险部门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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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银国际风险管理架构

交易
证券销售
零售经纪
银团贷款
风险管理部风险总监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2.各级业务和风险部门审批权限
孖展额度1亿港币以上1亿港币及以下5千万港币及以下2千万港币及以下资料来源:中银国际控股
业务部门审批人业务部门主管加板块主管业务部门主管加板块主管
业务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主管
风险部门审批人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总监
风险管理部主管和高级风
险官员有权限的风险官员
2.2分类管理
业务部门接到某个客户的孖展额度申请后,首先判断客户的类型(例如:构客户、企业客户或个人客户)、客户要申请的孖展额度的规模和种类、客户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等,然后被严格划分为IPO融资和股票质押融资两类申请,这两类业务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规则和风控制度。在两类业务间设置了严格的防火墙。在资金来源上IPO融资多数来自银行的拆借资金,股票质押贷款则来自公司自有资金,资金的审批和使用各自独立严禁挪用。当然也有一些中小券商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将客户质押的股票转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资金,即俗称的“卖猪仔”,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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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融资在业务处理上的主要不同如下表所示(见表33.IPO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的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业务分类IPO融资
最高90
2-3
额度(%)融资时间
否循环不能
利率
股票质押融资70-20
无固定期限

优惠利率+上浮基点
资料来源:中银国际控股
孖展利率
还本付息方式付息随时还本
自有资金银行拆借资金来源
2.3孖展股票的品种选择和贷款成数(按仓率)的确定
风控部门根据信用帐户具体抵押股票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孖展额度授信。A.选择孖展股票
孖展股票的选择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a股票平均周转率;b.该股票市值和流通量;c股票价格历史波动率;d.该股票现价;
e否是成分指数、或其他指数的成分股。
只有优质股票,才有按仓价值。中银国际自主开发了一个“按仓率计算器”模型(很多公司都有类似工具),通过对某只股票波动率和流动性等各种因素风险的衡量,计算出该股票的“孖展分值(Marginscore,根据孖展分值的大小决定孖展股票的取舍。事实上香港市场1,319只股票(截止20056月),公司可提供融资的股票只有296只,其他主流券商的做法大体类似。
B.孖展成数确定
确定客户质押股票可以进行孖展后,公司根据股票市值、孖展分值、价格波幅以及是否是指数成分股等设定6级按仓比率,从20%-70%不等,分为20个情形。(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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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仓比率分级
情形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按仓率(贷款成数)
70%60%60%50%50%50%50%50%40%40%40%40%30%30%30%30%30%20%20%20%
市值(百万港币)30000200002000010000100001000050005000500050002000200010001000700700700700700700
孖展分值70%70%60%70%60%50%70%60%50%40%70%60%40%30%70%60%50%40%30%20%
资料来源:中银国际控股
风险管理部每月定期检讨按仓比率,对孖展股票进行重新测算,产生以上贷款成数表。另外,风险管理部还会根据市场变化,如新股上市,大幅股价波动、并购以及其他企业行为及时更新MARGIN股票清单。新股(指不超过一年的上市股票)的贷款成数由风险总监决定,一般不超过50%然后根据按仓比率进行额度授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现在更多的通过系统自动完成,直接连入客户孖展帐户,进而降低了操作风险。有的券商可以做到每日计算、动态调整质押比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放款与利率确定
授信完成后由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放款,放款直接进入客户的保证金信贷帐户(孖展帐户)。利率则基本上根据期限、额度采取优惠利率+上浮额度,由公司确定后按季度或者在官方利率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利息按照每日欠款余额逐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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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逐日盯市及持续管理
孖展股票的选择和成数确定属于交易前控制,交易后控制主要包括逐日盯市监控、风险报告、保证金催付(Margincall、平仓清算、限额违约处理等。
4.1逐日盯市监控
风险管理部人员可以通过系统每日对客户账户的现金余额、资产市值、抵押股票情况、浮动盈亏以及限额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系统可以实时采集股票的市价,并进行实时计算。
4.2风险报告
风险管理部每日产生追加MARGIN(保证金)报告和超限报告,MARGIN(保证金)不足或整体融资额超限的客户进行确认,并向风险总监报告。
5.预警及危机处理5.1孖展(保证金)催付
在出现保证金不足后,业务部门客户账户的具体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负责在每日上午的11点之前通知客户,对孖展不足客户进行催付,并向业务主管和风险管理部汇报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
5.2平仓清算
每日下午3点半,风险官员和业务主管开会讨论未及时补充足保证金的客户情况,并决定下一步采取的行动。一般将会及时强制平仓清算,除非风险总监和业务主管一致认为可以适当延缓清算程序。
5.3限额违约处理
任何超限情况应向风险总监和执行总裁直接汇报,并被记录在限额违约登记簿上,而且所有超限情况将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风险管理部负责限额违约的登记工作
6.年度信用回顾
公司每年根据信用限额的使用、客户的财务变化情况、违约情况进行回顾,适当调整更新,增加或减少客户的信用额。目前有的券商对于信用额的调整可以通过系统实时完成,进一步提高了效率,同时也令资金安全和周转率都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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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经验对国内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的启示

综合考察了香港市场开展孖展业务的制度环境和业务环节后,我们认为有以下经验教训可供借鉴。
1.制度环境的建设与完善是孖展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2.严格的市场准入和券商的分类管理是孖展业务成功的基石;3.披露为本的监管机制和高昂的违规成本是孖展业务规范的关键;4.过度的信用膨胀导致资本泡沫的加速形成和破裂;
5.股市繁荣期大量转抵押个案在市场低迷时将市场风险转嫁到银行体系;6.券商之间的过度竞争导致对于投资者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失控。
1.国内开展证券融资业务需要考虑的制度环境1.1完善开展证券融资监管的法规
根据香港目前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监会对持有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牌照的公司进行监管。
国内建立证券融资业务监管制度,首先要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新颁布的《证券法》虽然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留出了空间,但是并未有具体的规定。
参照香港的经验,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监管机构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银行向许可券商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规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例。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制定许可券商和投资者之间融券的法规。三是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并赋予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
1.2制定证券融资业务指引,对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控制指引》,列出开展保证金融资业务的内部构架、日常运作的操守及运营方式须符合的要求,从而达到管理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考虑国内券商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对于证券融资这样风险较大的业务,国内券商必须加强法规自律;许可券商必须将融资业务、融券业务、自营以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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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业务严格分开运作,制定严格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证券融资业务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约束参与者的行为。
1.3完善信用账户管理和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管理条例》,客户在开展孖展交易账户时,经纪商须要求客户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形式将孖展账户中的证券转按揭,有关授权将允许经纪商把融资客户的证券“汇集”,再转按于银行以获取贷款。所有经过授权的客户,即使个别从未向经纪商借入款项,经纪商亦可以将该客户的证券抵押品转按揭。此外,在保证金融资书面授权协议中通常都规定,当客户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有权出售客户证券抵押品。
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客户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券商能否处置客户资产未有明确界定。经客户授权后,券商可以对信用账户中客户资产质押的行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证。鉴于信用账户和处置权转移是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的基本前提,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信用账户管理和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国内开展证券融资业务需要注意的业务环节2.1资金来源
证券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抵押贷款和拆借)资产管理(集合理财、信托计划)和直接融资(金融债和短期融资券)。目前通行有两种模式:分散的市场化授信的美国模式和由专业机构集中授信统一管理的日韩模式。前者主要通过银行进行信用贷款或者券商直接融资,效率更高但对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本流动性要求严格,监管难度较大。后者主要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集中授信和放款,监管较为直接但融资效率较差。考虑我国券商多数信用等级较低而银行体系自身也不够健全,完全市场化的模式恐难速成。议考虑借鉴日韩模式成立专门金融机构(比如政策性金融担保公司)对券商进行统一的净资本管理和集中授信,严把入门关。而在放款环节,通过这种政策性的金融担保公司在指定银行的担保总额(Creditline)为券商担保获得银行放款。实际上类似主办行模式,但金融担保公司起到了提升信用等级和危机偿付的作用。
同时对于优质券商允许在净资本指标正常的前提下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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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在现阶段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是有必要的,可以考虑规定股票质押融资必须利用券商自有资金;而IPO融资可以通过银行拆借。
2.2业务选择
在业务开展的顺序上可以考虑先推出融资业务,再推出融券业务;在融资业务中可以考虑先推出风险较小的IPO融资,再推出股票质押融资。
在资金来源上股票质押融资可以先利用券商自有资金,再逐步允许集合资产管理,最后允许少数净资本充裕、内控完善、历史纪录良好的券商适度利用银行资金。
在融资品种上可以考虑先针对少数优质G股,再推广到全市场。2.3客户选择
券商需要通过CRM系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贡献、过往的盈亏状况进行评估,特别应注意客户的整体债务承担率和历史信用不良记录。这需要银行征信系统的支持。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对于允许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的券商而言,准予开立证券融资帐户的客户占整体客户比例不宜超过40%。
2.4品种选择
建议考虑总市值、平均换手率、历史波动率是否成分股、近期涨跌幅、现价、历史分红率和市盈率等几个指标,通过分配合理权重给予股票打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分为:良好、正常、关注、风险。只有正常等级以上的个股才能获得融资。在现阶段建议把品种限制在流通市值不低于20亿元、日均换手率不低于1%、过去一年涨幅不超过100%、过去3年连续盈利的沪深300的成分股中间,符合上述条件的股票据统计大概有150只左右。同时建议引入香港先进的作法通过风控管理系统自动对全市场进行动态扫描和评估,做到每日评估、定期更新。
2.5融资比例和融资利率的确定
券商整体融资规模由董事会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评估每年确定一个上限,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针对客户个人的融资比例,在业务开展初期不宜超过其总市值的50%,针对个股可以根据打分结果提供70%、50%、30%不同等级的融资。融资利率则主要依据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确定,券商拥有+-200个基点的自主定价权。建议将风险管理系统对客户可融资额度的实时评估结果直接连接到客户的信用帐户中,使客户能够在信息对称的状态下对风险进行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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