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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

时间:2019-02-21 10:14:21    下载该word文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焊工考核实施细则

1

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加强焊工考核管理,有效开展焊工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2 焊工技术考核工作由公司焊工考核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1.3 焊工技术考核必须在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焊接工艺卡进行。

1.4 依据《规则》要求,对须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均应按本细则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予相关部件的焊接。

1.5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

1.6 本细则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SMAW)、气焊(OFW)、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熔化极气体保护焊(GMAW)、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埋弧自动焊(SAW)和螺柱焊(SW)等。

1.7 本细则适用的材料种类为《规则》规定的Ⅰ、Ⅱ、Ⅲ和Ⅳ类。

2 焊工考试委员会

2.1 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委员组成

2.2 焊工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2.2.1 审定焊工培训考核计划;

2.2.2 审查焊工资格;

2.2.3 审定考核内容;

2.2.4 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2.2.5 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监督考核过程,负责考场纪律;

2.2.6 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核成绩;

2.2.7 办理焊工合格证的延期和注销手续;

2.2.8 发放焊工钢印;

2.2.9 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2.2.10 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的焊接工艺。

2.3 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3 焊工

3.1 满足下列条件的焊工,可申请参加技术考核:

3.1.1 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焊接工作基本要求,无色盲或弱视,裸视力在5.0以上者;

3.1.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1.3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

3.2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培训考试的企业焊工,应在所属单位同意后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考试委员会批准。

4 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

4.1焊工技术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考试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4.2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

4.3基本知识考核

4.3.1基本知识考核内容共十二条:

4.3.1.1 焊接安全知识和规定。

4.3.1.2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

4.3.1.3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4.3.1.4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

4.3.1.5 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4.3.1.6 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4.3.1.7 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

4.3.1.8 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4.3.1.9 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4.3.1.10焊缝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特点、适用范围、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

4.3.1.11焊接应力和变形产生的原因和防止方法;

4.3.1.12 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基本知识。

4.3.2 在焊工考试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相应的基本知识考试:

4.3.2.1 首次申请考试;

4.3.2.2 重新考核时;

4.3.2.3 改变焊接方法;

4.3.2.4 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4.3.2.5 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

4.3.3基本知识考核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4.3.4基本知识考核应限定时间,以两小时为宜。

4.4操作技能考核

以焊接方法、钢材品种、试件类型、接头及坡口形式、焊接位置、焊接材料等因素综合确定考核项目。

4.4.1 焊接方法

4.4.1.1焊接方法类别及符号见表1

4.4.1.2 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改变焊接方法;

b)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手工焊考试合格,从事焊机操作工作时

c)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焊机操作考试合格,从事手工焊工作时;

d)2中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08之一改变时;

e)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表10规定的范围的。

4.4.1.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一种焊接方法进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核;或由两名(或以上)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相同或不同的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焊工的组合考试试件,厚度不得小于20mm

4.4.2 操作技能考核常用钢材分类见表3:

4.4.2.1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焊工,当试件钢号或焊材变化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

b)手工焊焊工采用某一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

c)除Ⅳ类外,手工焊焊工采用某一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

d) 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型号、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级种类时。

4.4.3 试件

《规则》规定的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分类如表4(该表只列出常用试件类别)

4.4.3.1 试件主要包括:对接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螺柱焊试件和堆焊试件。对接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分为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双面焊、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部分焊透的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垫。

双面焊、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部分焊透的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垫。

4.4.3.2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5,其中堆焊试件首层至少堆焊三条并列焊道,总宽度≥38mm;堆焊管材试件最小外径满足取样数量要求。

4.4.3.3 试件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规定:

⑴手工焊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 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6t为每名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在试件上的对接焊缝金属厚度(余高不计),当某焊工用同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母材厚度T相等

⑵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见表7;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6

4 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

5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范围见表8,当某焊工用同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板材厚度S0相等。

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母材厚度TS0自定,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管外径自定,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和管板角接头焊件管外径的最小为试件外径,最大值不限。

⑸气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及焊缝金属厚度不大于试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

⑹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和管板角接头焊件;反之不适用。

6 手工焊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mm

注:t不得小于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3层。

注:管材向下焊试件

注:当S。≥12时,t应不小于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3层。

气焊焊工采用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反之不适用。

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规定需要重新考试时,适用于焊件角焊缝,且母材厚度和外径不限。

⑻焊机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试件,经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它位置考试合格后,只适用相应位置的焊件。

⑼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也适用于耐蚀堆焊。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堆焊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堆焊层厚度不限,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范围见表9

焊接不锈钢复合钢的复层之间焊缝及过渡焊缝的焊工,应取得耐蚀堆焊资格。

⑽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焊接位置见表10

注:1.表中“立”表示向上立焊;向下立焊表示为:立向下。

2焊缝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管材对接焊缝焊件时,管外应≥76mm

4.4.3.4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也不可。

4.4.3.5螺柱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应采用机械化焊接(手工引弧除外)。

4.4.3.6 试件坡口形式及尺寸应按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由焊工考核委员会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备。

4.4.4焊接材料

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焊条类别、代号及适用范围见表11

4.4.5焊接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4.4.5.1手工焊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机操作工考试时,中间不得停弧。

11焊条类别、代号及使用范围表

4.4.5.2采用不带衬垫试件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必须从单面焊接。

4.4.5.3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4.4.5.43第Ⅰ类钢号的试件,除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的第一道焊缝在更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第Ⅱ∽Ⅳ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更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4.4.5.5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4.4.5.6水平固定和45º固定试件,应在试件上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不得位于“6点”标记处;焊工在进行管材向下焊试件焊接操作技考试时,应严格按照钟点标记固定焊接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其他操作应符合本条相关要求。

4.4.5.7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10mm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10mm厚的板材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4.4.5.8焊工应按评定合格的焊接培训工艺卡焊接考试试件。

4.4.5.9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及两侧必须清除油、锈、漆、氧化皮和水分等杂物直至露出金属光泽;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要求烘干,焊丝必须去除油、锈。

4.4.5.10试件的数量符合《规则》要求。

5 焊工考试组织与监督程序

5.1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先经焊工考试委员会审查,由考委会向焊培中心下达焊工考核受理通知单,然后焊培中心具体实施焊工考核。对在焊培中心进行培训的焊工,培训期满后,焊培中心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焊工考核申请,经考委会批准并下达焊工考核受理通知单后,焊培中心方可组织焊工考试。

5.2焊工考核实行考培分离制度,并接受河南省技术监督局焊工考试监管委员会和河南公司焊工考核委员会的监督,并执行《焊工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5.3焊工考试时,若需要进行基本知识考核的,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5.4操作技能考试应按项目的难易程度制定考试时间,逾期未完成的,按不合格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5.5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焊工,应按照焊培中心材料管理制度,填写试件发放表和材料发放表。

5.6焊接技能操作考试前,由焊工考委会负责编制焊工考试代号,并在焊工考委会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注明焊工考试代号和考试项目代号。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试件,若焊坏,按不合格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5.7主考人和监考人应认真监考,考试完毕,如实填写监考记录,签字确认。

5.8考完的试件放到外观评定室,等待检验。对试件的评定,执行《试件评定制度》。

6 考试结果与评定

6.1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不低于70分为合格;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考试项目的试件按《规则》规定试件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否则应根据规程要求进行补考。

6.2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12

6.3考核试件的检验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6.3.1试件按焊接工艺规程(卡)要求焊接、热处理完毕,应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各项检验的进行要填入《焊样加工及委托登记表》,以免漏检。除外观和断口检验外,其他检验要办理检验委托单。试件交接,责任要明确,不得丢失或混乱。

6.3.2试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和试验。

注:1. 当试件厚度10mm时,可以用两个侧弯试样代替面弯与背弯试样。

2. 管子摩擦焊按对接焊缝试件对待。

6.3.3有两名(或以上)焊工进行的组合考试,如某项不合格,在能够确认该项施焊焊工时,则该焊工不合格,如不能确认该项施焊焊工时,则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均不合格;其他组合考试,有任一项目不合格,则组合考试项目不合格。

6.4试件的外观、断口检查和螺柱焊试件的评定人员由公司考委会焊接工程师或技能教师(技师)来担任。其他检验由金属试验室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

65试件的外观检查,采用目视或5倍放大镜进行。手工焊的板材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缝检验尺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6.6试件的焊缝外观检查应符合以下标准:

6.6.1焊缝表面应是焊后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修磨或返修。

6.6.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3和下列规定:

:除螺柱焊外,厚度大于或等于20mm的埋弧焊试件,余高可为04mm

6.6.2.1规定焊缝边缘直线度f:手工焊f2mm;机械化焊f3mm

6.6.2.2管板角接头试件的角焊缝中,焊缝的凹度或凸度应不大于1.5mm。管侧焊脚为T+(03)mm

6.6.2.3 不带衬垫的板材试件、不带衬垫的管板角接头试件和外径不小于76mmmm

6.6.2.4 外径小于76mm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进行通球检查。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管外径小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6.6.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焊瘤和未焊透;机械化焊的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和凹坑。

堆焊两相邻焊道之间的凹下量不得大于1.5mm,焊道间搭接接头的平面度在试件范围内不得超过1.5mm

手工焊焊缝表面的咬边和背面凹坑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

6.6.4板材试件焊后变形角度θ≤3º,试件的错边量不得大于10T,且2mm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试件的外观检查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7试件的射线透照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射线透照质量不应低于AB级,焊缝缺陷等级不低于级为合格。

堆焊试件表面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缺陷评定结果不低于级。

6.8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的断口检验,采用冷加工(如车床)方法在其焊缝中心加工一条沟槽,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其断面有无缺陷。

6.9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9.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6.9.2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T,且不大于1mm

6.9.3单个气孔沿径向长度不大于30T,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长度不大于2mm

6.9.4单个气孔沿径向长度不大于25T,沿轴向或周向长度不大于30T

6.9.5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不得多于3个;

6.9.6沿圆周方向10T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T

6.9.7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长度不大于30T,且不大于1.5mm

6.10管板角接头的宏观金相检验采用目视或5倍放大镜进行。每个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6.10.2焊缝根部应焊透;

6.10.3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得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得多于3个。

6.11 试件弯曲试验按本规则要求和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件弯曲角度应符合表15的规定

对接焊缝试件的试样弯曲到表17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不得有任一单条长度大于3mm的裂纹或缺陷,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堆焊试件弯曲试样拉伸面的堆焊层不得有任一单条长度大于1.5mm的裂纹或缺陷,在熔合线上不得有任一单条长度大于3mm的裂纹或缺陷。

试样的两个弯曲试样试验结果均合格时弯曲试验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弯曲试验为不合格;若其中一个试样不合格,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弯曲试验为合格。

6.12每个螺柱焊考试的试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进行检验时,每个螺柱的焊缝和热影响区在锤击或弯曲试验后,没有开裂为合格:

6.12.1锤击螺柱上端部,使1/4螺柱长度贴在试件板上;

6.12.2用套管使螺柱弯曲角度不小于15º,然后恢复原位。

6.13 补考规定:焊工焊接操作技能不合格者,允许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6的规定;试件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12的规定。其中补考试件的弯曲试验,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本次考试为不合格。

7 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7.1经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焊接考核中心将焊工考试情况计入《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查记录应记入《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报公司考委会审核,由焊工考委会报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经审核后签发焊工合格证。

7.2 持证焊工应按本规则规定,承担与考试合格项目相适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7.3 焊工合格证项目代号

焊工考核的项目代号,应按每个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分别表示。

7.3.1手工焊焊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⑦,其中:

焊接方法代号,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试件钢号分类代号,有色金属材料按相应标准规定的代号。异种钢用X/X表示。

试件形式代号,带衬垫代号加:(K)

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试件外径。

焊条类别代号。

焊接要素代号。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某项时,则不填。

7.3.2焊机操作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其中:

焊接方法代号,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试件形式代号,带衬垫代号加:(K)

焊接要素代号,存在两种以上要素时,用“/”分开。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该项时,则不填。

7.3.3 常用焊接操作技能考核项目代号如表16所示

7.4焊工档案管理

7.4.1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焊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焊工档案主要包括:焊工焊绩表、《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焊缝质量检查检验结果、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评定报告、理论试卷和焊接质量事故等。

7.4.2对没有焊工考委会企业的焊工管理,要制定对外焊工管理制度和对外焊工钢印号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其他企业焊工的管理。其焊工的技术档案资料同7.4.1的规定。

7.4.3对公司考委会所管理焊工的企业,应将焊工的焊工焊绩、焊缝质量结果和焊接质量事故每季度或半年向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报告一次。

7.5焊工合格证管理

7.5.1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为3年,在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前3个月,继续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向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由焊工考委会安排焊工考试或免考等事宜。

有效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在各地同等有效。

7.5.2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其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有效期满后,应全部重新考核;第二次及以后的有效期满后,对已建立焊工焊接档案,且内容齐全、真实的,可由焊工考委会根据焊工焊绩等情况,向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免考申请,经该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7.5.3中断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再从事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也必须重新考试。

7.5.4年龄超过50岁的焊工,其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从事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需重新考试,一般不得免考。

7.5.5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质量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焊接质量事故,或经常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暂扣其焊工合格证或提请发证机构吊销其焊工合格证。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后方可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7.6 外来焊工的管理

执行《外来焊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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