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违规操作 百万借款无法追回
【案情概况】
2013年3月25日,扬州某公司因经营需要,需要向宝应某小贷公司申请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薛某,请其帮助申请贷款,薛某在陈某的带领下,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该卡交由陈某保管和使用。同日,薛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小贷公司申请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5月17日,后该借款本息在借款期限内已按约履行完毕。2013年6月17日,宝应某小贷公司以薛某与其又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中薛某签字非本人所签),再次将100万元汇入薛某的卡中,同年6月18日,薛某卡中的100万元分三次被转入扬州某公司账户,后宝应某小贷公司因向薛某追索这100万元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先要求薛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后改成要求薛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2013年6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案接受代理后,经仔细研究案情,笔者认为:1、2013年6月17日薛某未同宝应某小贷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未实际收到某小贷公司的借款,2013年6月17日的合同,上面的签字非薛某所签,2、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谁取得了100万元,谁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是扬州某公司取得了这100万元,既然扬州某公司是这笔款项的实际持有人,就应由扬州某公司来承担还款责任,3、造成本起纠纷的责任是由于某小贷公司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薛某的银行卡是给陈某于2013年3月份贷款所用,而这100万元已经归还给了某小贷公司。某小贷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再次向该卡打入100万元时,即未告知薛某,且薛某事后也不知情,而该款打入该卡后,即被扬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全部转到该公司账户,并已登记入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庭审中查明:扬州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没有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宝应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事后薛某对他人冒名签字的行为亦不予追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该笔100万元汇款虽汇入薛某银行卡中,但在第二天即转入扬州某公司账户中,在本案中,薛某没有获得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薛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某小贷公司要求薛某返还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提醒】
小贷公司在此案中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百万元的借款无法追回,在此,律师提醒全县的小贷公司一定要按照小贷公司的放贷流程操作,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不放贷,自己损失的仅仅是利息,像上面的放贷损失的就不仅仅是利息了,而是一百多万的本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
王 炳 亮 律师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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