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初探作者:秦梦圆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9期
摘要: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三权分置”厘清了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的权利,核心问题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鼓励农民分阶段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对土地经营的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本文从处置原则、立法机制、经济补偿、社保等方面提出实质性建议,以期为建构我国特色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 有偿退出;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退出的必要性
1.三权分置的政策利好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经营权归经营主体所有,着重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事实上,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普遍将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理清三权关系,增强了农地流动性,也让土地承包权逐步退出看到了希望。
2.土地利用的现实需求
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以进城农民为主要对象,这部分群体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或经济来源和稳定住所,其拥有的土地撂荒严重,及时“变现”,可以使其带着财富进城。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既能实现规模经营,也能保障农户的财产利益,最大程度激发已荒地的经济价值,促进农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相结合。
实践证明,建立农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更符合土地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因为,如果只是短期流转,流转关系不稳定,一方面农民时刻担心承包方违约,加重后期土地修复成本;另一方面,承包方顾虑前期投资负担过高,难以取得预期回报收益,投资承包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创新退出机制
为增加土地退出的可行性,笔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旨在让更多有条件的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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