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作 者:肖友广[1];金华捷[2]
作者机构:[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公诉处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
出 版 物:犯罪研究
年 卷 期:2017年 第2期
摘 要:《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
页 码:104-112页
主 题 词:身份证件 管理秩序 行为规定 社会信用 司法认定 变造 直接侵害 牵连关系 身份信息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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