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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暂行办法

时间:2019-03-24 18:20:10    下载该word文档

淮阴工学院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分配的导向和激励功能,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应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有利于推进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学校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学校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优秀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和向教学科研岗位、高层次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劳优酬。

    3、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是学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改革方案既应科学合理,又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全校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等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2、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办企业人员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制定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后工资、津贴等收入构成

    1、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后,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工资、津贴等收入由两部分组成:

    1)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奖金,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省综合补贴、省职务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奖、奋斗目标奖等项目,其中年度考核奖、奋斗目标奖等奖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分配办法。

    2)校岗位津贴。 

    2、离退休人员仍按政策规定发放离退休费,并根据离退休前职务(职级)按年度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院级党政职务(职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0津贴分/年,处级党政职务(职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0津贴分/年,科级党政职务(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技师20津贴分/年,其他人员15津贴分/年。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津贴发放

    1、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全校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其它专业技术岗、党政管理岗和工勤岗。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全校岗位分为校聘岗和系(院、处等)聘岗(简称系聘岗,以下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由学校负责聘任和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中层部门、单位负责聘任和考核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学校制定校聘岗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津贴标准(见附件、附表),特设岗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津贴标准由学校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制定系聘岗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津贴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中,申报教学科研岗应具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硕士学位的在申报岗位时视同具有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岗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定额不低于300标准课时,不同类型岗位以及同类岗位的不同岗级的津贴标准应有适当的差距,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只有在教学考核优秀或科研成绩显著或取得其它显著成绩的情况下方可享受高于相应职务经费划拨标准的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以津贴分表示,津贴分值由学校视财力确定。

    2、受聘的教职工对照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津贴标准申报岗位、岗级,学校和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确定教职工的岗位、岗级。

    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岗级以一定标准按月预发岗位津贴,年末统一结算。校聘岗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结算后委托各中层部门、单位代发代扣,系聘岗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照标准(见附表)的一定比例将经费划拨到各中层部门、单位,由各中层部门、单位结算发放。

    3、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和教学质量的考核等第的确定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教学质量考核有关规定为依据(见附件)。

    教师超额完成教学任务的,由所在系(部)发放超课时津贴。学校根据全校教师缺编数确定全校超课时津贴总额并划拨到各系(部)。

    未完成额定教学科研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下浮发放相应岗级的岗位津贴。未完成低岗级额定教学科研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比例下浮发放低岗级岗位津贴。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未达到相应岗级规定要求的,教学质量考核每降低一个等第,岗位津贴相应下浮一个岗级,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五、其它有关政策

    1、中层及以上干部可以下述方式享受岗位津贴:

    1)在做好与其担任的党政职务相应的党政管理工作的同时,系(部)领导干部完成教学科研岗1/2教学任务和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另外享受领导职务补贴。其他中层及以上干部完成教学科研岗1/3教学任务和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另外享受领导职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正院职100津贴分/年,副院职80津贴分/年,中层正职60津贴分/年,中层副职40津贴分/年。

    2)在做好与其担任的党政职务相应的党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完成其它专业技术岗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岗岗位津贴。

    3)在做好与其担任的党政职务相应的党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完成专业技术岗1/2教学科研任务,分别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岗1/2岗位津贴和党政管理岗1/2岗位津贴。

    4)系(部)主任、副主任在完成教学科研岗1/2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党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享受党政管理岗相应的岗位津贴,其他中层及以上干部按照党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享受党政管理岗相应的岗位津贴。

    一般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附属单位人员申报教学科研岗,原则上应完成1/3教学任务和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一般党政管理人员申报其它专业技术岗,应完成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其它专业技术岗岗位津贴。

    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的系聘岗人员兼聘教学科研岗,岗位数计入有关系(部),由有关系(部)结算发放岗位津贴。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附属单位人员兼课每年不超过150标准课时的按相应标准的80%发放课酬,超过150标准课时的部分不发课酬。

    学校根据各中层部门、单位教职工人数向各中层部门、单位划拨机动经费用于各种补贴,补贴办法由各中层部门、单位制定。经费划拨标准为系(部)2津贴分/.人,其它单位1.5津贴分/.人。

    2、经批准进修的人员,系(部)教师可申报教学科研岗位,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其他人员,不脱产的可申报相应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学校按批准进修的教师人数向系(部)划拨进修补贴经费,由系(部)制定补贴办法。其他人员,脱产的由学校发放进修补贴。经费划拨和补贴标准为:在读博士研究生160津贴分/.人,公派出国进修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在读硕士研究生80津贴分/.人,其他进修人员以及未完成进修任务或逾期不归者不予补贴。

    3、年中晋升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人员,晋升前按原岗位和岗级进行考核,晋升后按新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相应岗位的低岗级进行考核,并在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分段结算岗位津贴。

    新调进人员和进修期间未申报岗位的进修结束返校人员可申报相应岗位、岗级,也可按其所任职务低岗级标准结算岗位津贴。

    4、领导干部助理和主持工作的中层及以上副职领导干部的岗位津贴在本人职级对应津贴基础上上浮半个岗级,担任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保留科级及以上职级人员的岗位津贴在本人职级对应津贴基础上下浮半个岗级。

    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申报低岗级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量减免20%

    专职学生辅导员如申报党政管理岗,经费划拨标准上浮10%

    5、年度考核为称职(良好)及以上的人员按本人申报岗级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的人员岗位津贴在相应标准上下浮20%,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全年病假达2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每休假1个月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超过6个月的按同类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低岗级50%发放补贴。全年事假达1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请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超过6个月的按同类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低岗级30%发放补贴。法定假超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同类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低岗级的60%发放补贴。教师全年病事假不满6个月且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旷工1天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全年旷工超过5天的不发岗位津贴。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本人相应岗位津贴的50%;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本人相应岗位津贴的75%;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党内撤职及以上处分者不发岗位津贴。

    解聘、待聘等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6、实行专项奖励制度:

    1)受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受表彰的省、部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受表彰的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受学校表彰的优秀党员,学校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附则

    1、学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本办法由院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0311日起执行。

 

        表一 校聘岗岗位津贴标准                                   单位:津贴分/

岗级

标准

教学科研岗

其它

专业技术岗

党政

管理岗

科研为主型

教学为主型

特设

800

特聘教授

 

 

 

 

 

1

600

 

 

 

 

 

 

2

500

 

 

 

 

正院职

3

420

 

 

副院职

4

340

 

 

中层正职

5

260

 

中层副职

6

180

 

 

 

 

 

注:院领导及在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附属单位任职的中层干部的津贴标准相应下浮20津贴分。

 

 

 

 

         表二 系聘岗岗位津贴经费划拨标准                     单位:津贴分/·

标准

人员类型

180

讲师、硕士、正科职、高级技师

130

助教、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科职、技师

90

其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党政管理人员、高级工

60

大学毕业并在见习期的人员、中级工

30

初级工、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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