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及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王洪明
作者机构: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年:2006
卷:000
期:006
页码:57-59
页数:3
中图分类:F293.30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应用;《房地产估价规范》;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格式要求;条文说明
摘要: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是《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的结果报告中的13项内容之一,规范条文说明8.0.4款提出:“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1年”。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0款:“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许多估价师在对上面规定的理解上,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试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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