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演出责任书
安全演出责任书
为保障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和文化安全,防止违法、违规演出活动,以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现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与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签定责任书如下:
1、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公司向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申报,经审批准予后,到区文化局备案,方可进行演出;国内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艺人员的演出活动,需经演出经纪公司、文艺表演团体向区文化部门申报,审核、审批后方可演出。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如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附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4、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5、演出时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6、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责任单位:南京市玄武区文化局
责任人:年月日
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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