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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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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 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目的在于较全面、准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客观了解学校育 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为学生 的奖惩使用等提供较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 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凡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 力。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R1

第六条 基本素质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集体观 念、劳动卫生六个方面。

第七条 上述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拥护党的领 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参加学校和学院等组织的政治活动。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学 校公共秩序。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弘扬“勤奋、求实、进取、奉献”的校风,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 构。

三、身心健康

1.具有身心健康意识, 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 自觉加强文艺 和美育修养,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

2.认真上体育课, 完成体育达标要求, 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加强 体育锻炼。

3.保持健康的个性心理,正确认识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保持良好的 人际关系。

四、文明行为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和《中 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文明行为守则》 。

3.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制度。

五、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

2.支持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劳动卫生

1.热爱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积极参加校、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实习活动中的生产劳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八条 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六项内容制定 评分标准,每项成绩最高得分为 5分,最低为 0 分。基本素质总评成绩按如下公 式计算:

R1=A+B+C+D+E+F

其中:ABC D EF分别代表基本素质六个方面的测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

1.思想品德: 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相关, 无故缺席政治学习者 每次扣 1 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 0.5 分。

2.学习态度:与学生上课考勤相关,每旷课 1 次扣 1 分,迟到、早退者 1 次扣 0.5 分,不交作业者每次扣 1 分。

3.身心健康: 与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和人际关系相关, 学年内未参与一次文体 活动扣 2 分;与他人关系不和,引起纠纷的,扣 1 分。

4.文明行为: 与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相关, 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者, 发现 一次扣 2 分,宿舍晚归通报每次扣 0.5 分;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等其他不文明行为, 每次扣 1 分。

5.集体观念: 与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假期返校情况相关,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 动者,每次扣1分,未按时返校或提前离校的每1天扣1分。

6.劳动卫生:与学生宿舍卫生情况相关,宿舍卫生成绩分为5个等级,依次 按54.543.53分起评。宿舍卫生情况被学校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每次扣 1分;卫生不及格3次及以上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该学年评优资格,连 续3100分可抵消1次不及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无成绩: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 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4.基本素质总评成绩低于15分者(不含15分)。

5.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第三章学习成绩测评(R)

第十条 学习成绩按学年以绩点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n

X Y.
i i
i 1

其中X为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按附表核 算成百分制),Y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

第十一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考核不合 格而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视为学习成绩总评无成绩。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制定测评课程范围,但本科生的成 绩测评范围必须包括考试课程。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F3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是指对学生在测评学年内发挥自身特长,在 学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成果的测评。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计加分的办法,累加得分为学生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五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加分、社会活动加分、 文体竞赛加分。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一、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或合编,每部最多加4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 1分,最低1分。

2.独著或合著,每部最多加8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 2分,最低2分。

二、发表学术论文

1 .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 每篇第一作者最 多加2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 0.4分,最低加0.4分。

2.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 每篇第一

作者最多加5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 1分,最低加1分。

3.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每篇第一作者最多加 8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 2分,最低加 2分。

4.论文发表单位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 作者人可视同第一作者。

三、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奖,最多加2分,按排名依次递减 0.4 分,最低 0.4

分。

2.省级奖,最多加4分,按排名依次递减 0.6 分,最低 1.6 分。

3.国家级奖,最多加6分,按排名依次递减 0.8分,最低2.8分。

4.已授权发明专利最多加 8分,按排名依次递减 1 分,最低 4分;已授权实 用新型专利最多加 4 分,按排名依次递减 0.6 分,最低 1.6 分。

四、学科竞赛

1.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0.4 分。

2.在行业协会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 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0.6

3.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 6 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0.8 分。

4.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 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1 分。

5.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加10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1.2 分。

6.本科生首次参加并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加2分、 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加4 分。

7.学科竞赛名录和级别参照教务处发布的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学科竞赛 名录( 20 1 2年)》。

8.学科竞赛加分可累加, 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比赛或同一学科竞赛获不同级 别奖取最高分,不累加。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

1.学校和学院各部门的学生干部, 依据校团委下发的《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委员会关于做好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参与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通知》

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2.兼任多种职务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3.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级及以上活动志愿服务的同学,最多加 1 分。 如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获得荣誉称号者,市级可加 2.5 分,校级可加 2 分, 院级可加 1.5 分;以上各项加分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

4.被评为北京市或校级暑期社会实践荣誉称号者,视实际表现最多可加3 分。

(1). 获得北京市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成果 的,加 3 / 人。

(2). 获得校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团支部、先进个人的,每人加 2 分,获校级优秀实践报告一等奖的每人加 2 分,二等奖的每人加 1.5 分,三等奖 的每人加 1 分,优秀奖的每人加 0.5 分。

5.团内评优(最多加 3 分)

(1). 评为校级优秀团员加 1 分、优秀团干加 1.5 分,加分需附证书复印 件。

(2). 评为北京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每人加 2 分(此项和第一项不累 加),加分需附证书复印件。

(3). 评为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的每人加 0.5 分。

(4). 评为北京市先进团支部的每人加 1 分(此项和第三项不累加) 。

7.所在宿舍被评为标兵宿舍的每人加 1.5 分,被评为文明卫生宿舍的每人加 1分。

8.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者(名单以校医院提供的为准),加2分。 第十八条 文体竞赛

1.参加校院文体活动,表现优异者,加1分,其他参与者,加 0.5 分。

2.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0.4 分,最低 0.4 分。

3.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 逐级减 0.6 分,最低 1.6 分。

4.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0.8

分,最低 2.8 分。

5.参加国际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 1

分,最低 4 分。

6.同系列文体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7.获得军训标兵称号者,加1分。

第十九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 经学校审批,最多可加8

第二十条集体成果或竞赛的加分,对其中起主导作用并排名第一或竞赛第 一名者按相应加分项的最高值加分,其他人员按排名依次递减。

第二十一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一经核实, 扣除其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设立的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 导小组)由5 - 9人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 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测评领导小组听取班主任或班长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 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基本素质在班主任带领下由各班班委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对每 位同学的基本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束后通报每名同学的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由 班主任和班长审核签字后,经辅导员汇总复核,上报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由班主任或在班主任带领下由班干部进行计算。计算 结果由学院教务人员核实并签字后上报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加分,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测评 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多少。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由本人提供业绩 说明外,需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鉴定并提出加分建议, 再经测评领

导小组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多少。

第二十六条 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各学院以书 面形式,将测评结果通知学生本人。若有异议,学生应在一周内提出并由测评领 导小组作出裁决。一周后,作为最后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R由基本素质总评得分(R)、学 习成绩总评得分(R2及实践与创新能力累积加分(R0按如下公式计算出:

R= R, R2 R3

第二十八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学 习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评选。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还可以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 人单位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各学院对本科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基本素质测评表》

二、《学生成绩计分折算表》

三、《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表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基本素质测评表

学院 班级 测评时间

班主任:

附表二:

学习成绩计分折算表

附表三: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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