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地劳[1980]867号等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11.22
【实施日期】198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1980年11月22日 地劳(1980)867号
(80)劳总薪字第201号)
注:*此件是给四川、云南、陕西、山西、北京、辽宁省(市)地质局、劳动局的复函。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调整毗邻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提高地区分类所增加的费用,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云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