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国家保密局2000年编发)、《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第2号发布)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 定密范围
第五条 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成果鉴定,其研究过程(调研、可研报告、申请书、合同、项目文件、试验、计算、设计、论证)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实验数据等阶段成果。另外,学生论文、科技人员在研究过程中的构思、草图、原始记录及可能成为涉密内容的一切载体。
第六条 学校机关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 学校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学校各院(系)、部、处、科技处、保密处、保密委员会。
第八条 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
1、《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试行);
2、《航天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3、总体单位下达的《任务书》、《合同书》及协作单位的《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九条 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一)、科研项目密级确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科研项目申报和投标阶段。本阶段项目承办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方的项目保密要求,拟定项目的密级,报科技处审批。并根据拟定密级对项目相关的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第二阶段 科研项目批复或立项阶段。项目承办人应以项目主管单位或与任务下达方协商后的项目密级为依据,办理科研项目定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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