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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1]61【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完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发展,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第三条中“政策性安置”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
人员及我市(具有北京户口)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及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四、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五、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六、参加北京市各种招聘会的事业单位,须在参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进人才(含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应在招聘前将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七、人才引进、随军家属安置等随调进京人员,其原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以简化程序,按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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