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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相对性及相对性的 - 省略 - 以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为例 - 宋爱琴

时间:2016-08-26 12:53:12    下载该word文档
城市道桥与防洪2009年2月第2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相对性及相对性的突破1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12月10日,A建筑公司与B单位签订《XX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包施工XX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改建工程”)。A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03年4月将该工程某一段分包给C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款、完工日期等均作约定。2003年7月,因电力管道过路施工需在该分包路段西侧新建道路,B单位与A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A建筑公司继续承包此工程(以下简称“新建工程”)。由于该新建工程所在区域为C建筑公司改建工程分包路段内,因此A建筑公司将该新建工程再分包给C建筑公司,双方未签分包合同,也未对改建工程分包合同作补充,但口头约定新建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后按照决算书确定工程款。改建工程结束后,通过验收,A建筑公司支付C建筑公司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新建工程结束后,已通过验收。2004年4月18日,C建筑公司制作新建工程决算书,确定新建工程造价为403877元。2007年11月,由于A建筑公司与B单位在协调上出现了脱节,导致新建工程的工程款遗漏,且改建工程项目已完工并消项,发包方B单位认为已无法再支付A建筑公司新建工程的工程款,并对该工程款做坏帐处理。C建筑公司经向A建筑公司催讨新建工程分包段的工程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新建工程分包段的工程款403877元。2案件主要争议焦点(1)争议焦点一:A建筑公司能否以发包方B单位未支付总工程款为抗辩理由不支付C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款。被告A建筑公司认为,虽然被告方认可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分包关系,认可新建工程分包段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但被告确实无法支付原告该工程款。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并不是被告主观所为,而是由于发包方B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由于B单位至今未支付新建工程的总工程款,导致被告无法付款给原告,否则被告是原意付款的。因此,被告实际上也是受害者,而且,只要B单位将新建工程总工程款给付被告,被告一定会把新建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原告。(2)争议焦点二:C建筑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方B单位主张分包工程款。被告A建筑公司认为,虽然被告是新建工程的总承包方,原告是该工程的分包方,但实际上,原、被告双方都是在完成一项工作,最终都是要向发包方B单位负责。因此,该工程的最终付款方是B单位。由于B单位至今未支付新建工程总工程款,才导致被告无法支付原告新建工程分包工程款,原告应该起诉B单位,要求B单位支付该款项,从而最终解决所有矛盾。3案件争议焦点评析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对新建工程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双方已作口头约定,且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新建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依约定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已对新建工程分包段工程实际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价款403877元。被告以B单位未就该新建工程支付其总工程价款为由进行———以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为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宋爱琴法律讲座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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