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优抚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下发《对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三条若干条款掌握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83]卫医字第069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b04
【发布日期】1983.03.02
【实施日期】1983.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优抚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下发
《对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第三条若干条款掌握的意见》的通知
([83]卫医字第069号 1983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处),各总部管理局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学院院务部卫生部(处):
为了便于进一步做好评残工作,我们根据多年来在评残工作中的执行情况,拟定了《对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三条若干条款掌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供你们在评残工作中掌握。今后在评残工作中,凡涉及《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有关条款,均按此《意见》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函告我们。
附: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