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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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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公章、医疗证明章、财务印鉴章、医保专用章、经院部批准的部门或科室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保专用章、体检专用章、病情证明章、出生医学证明章、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个人名章和医务科印章。
第四条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财务专用章、医保专用章、体检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章和医务科、公卫科印章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分别由财务科负责管理,交财务人员本人工作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刊刻
第五条医院公章由医院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新设印章,必须经科室或部门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新设印章的依据、刻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印章的使
用管理、印章规格样式(有明确规定的应附规定的具体文件)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由医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院长审核签名,报医院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因部门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回医院办公室,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遗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用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医院公章及各种专用章、部门章须在医院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预留印模,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授权使用的专用章、部门章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领用交接时应填注保管人姓名。部门或科室建立印章交接登记簿,更换印章管理人时交接登记,并在医院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医院公章由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医院办公室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第十四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
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第十五条当印章保管人员人事变动或经批准同意辞职、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如因公或因私外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将印章交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第十六条用印审批:(一)医院公章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见附件二),经有权限的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中注明审批人。
1.职工事项
1)个人事项:证明职工身份、户口、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婚姻、生育状况、发表学术论文等,经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用印。
2)职务性事项:办理及变更执业证照、人事劳资关系变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相关考试、保险转接手续、派出进修学习等,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用印。
2.往来事项

1)异地就医人员医疗机构定点,在填写完整医院基本情况及医保,可直接办理。
2)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方可用印。
3)报送材料: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的一般事务性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用印。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的综合性或事关全面工作的材料或向上级政府报送的材料,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4设备设施验收:经设备采购部门、设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用印。
5)介绍信:由有关部门、科室人员根据院领导批示或根据工作权限,提出办理申请,医院办公室根据公务信函管理的要求开具介绍信并用印。
3.常规公务事项
1)文件:经院长签发后交付印制,由医院办公室用印。
2)法人授权委托书:经院长审签后方能用印。3)各类证件复印件:核实原件后,注明用途,可加盖鲜章。
4)支票、汇票等财务帐往来:经财务科长、院长用印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医疗证明专用章:根据《XXXX人民医院关于印发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和程序盖具。

(三)医保专用章:根据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用于医疗保险特殊病人审批手续办理、转诊转院等医保手续办理。
(四)院长个人名章:用于需单位负责人盖章的文件、材料等,使用院长个人名章必须经院长授权或出具院长签字同意的执行性文件。
(五)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收费凭证签章、签发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凭证。
(六)收费专用章:用于门诊、住院收费结算(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在院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签章。
(八)体检专用章:用于办理体检工作业务。(九)医务科印章:用于办理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常规事务。
第十七条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八条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在落款或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重要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医院公章、各类专用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
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医院公章使用时应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事由、时间、批准人、经办人和印数等。
第五章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于不符合规定手续或内容明显有违医院规章制度的用印申请,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或提出异议,并请示院长或有权限的分管院领导复议。不能有求必印。
第二十四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员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院办公室、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专用章、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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