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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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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14年10月13日

淮阴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以我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费和开放课题等资金资助的科研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二)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审核制度

(一)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必须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作为经费支出范围和机构的主要依据。科技产业处、财务处从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角度,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对重大、重要项目预算申报,由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项目预算。财务处、科技产业处和院(部)要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

(一)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材料提交到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

(二)科技产业处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四)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后由科技产业处批准项目经费预算,并备案作为经费支出、检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原则。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二)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项目所在院(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说明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科技产业处。

(三)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将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完成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手续后,科技产业处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

(一)经费到款确认。科技产业处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财务部门经费到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持经财务处确认的经费到账查询单到科技产业处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二)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后,如该笔经费是由财政集中拨款的多个项目组成,科技产业处负责统一办理科研项目批量立项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如属于单个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则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凭科研项目合同到学校科技产业处办理立项手续。

(三)办理经费本。学校科技产业处会同财务处办理经费本,并在经费本上加盖科研经费审核章,列明项目编号及名称、所属单位、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执行期限和批复(合同)的经费预算等内容。

(四)科研项目经费本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的凭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可自行在经费本上补充记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遗失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失,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新本。补办新本后,原经费本作废。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向校内单位转账支付测试费

使用纳入学校贵重仪器共享管理与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可以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2.向校外单位转账支付测试费

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须附测试清单;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

(四)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汽油费与路桥费等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使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汽油、路桥、临时停车费等,可以在项目批复或合同的相应预算科目中开支。使用私车发生的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汽油卡等费用一律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六)租车费、租船费:由于科研工作需要,调研期间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可以报销。

(七)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包括住宿费、场地租金等,会议费的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2.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支付方式按《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3.会议不得开支礼品费和旅游费等支出。

4.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会议通知;发票;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签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举办国际会议的,须按照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时须附相关的审批材料。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开支。

2.因公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标准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专用软件、数据库等,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通讯费包含项目组成员的相关通讯费和办公电话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参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和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 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

1.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2.无明确管理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其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15%。

3.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约定劳务费比例的按合同执行。

4.劳务费发放人员范围。要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人员资格,科研经费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在校学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劳务费支出,在“专家咨询费”预算科目列支。

5.劳务费发放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科研劳务性费用必须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6.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水电管理部门抄表核定的水、电用量等数据,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科研项目的燃料动力费。

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

1.学校以直接一次性提取方式将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院(部)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2.管理费用的提取

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无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预算或规定的,对计划项目(平台建设类项目除外),学校(含学院提取部分)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用;对委托(含横向)项目,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用。计提的管理费用按照学校50%、学院50%的比例进行分配。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成果培育及相关奖励。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税收支出由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票据和付款的基本要求

科研经费报销票据和付款的基本要求,按照《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淮工院〔2013〕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代购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

1.使用科研经费代项目委托单位购置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等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不属于我校的,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设备接收方需出具固定资产接收函。接收函应包括:设备清单等内容,接收函须加盖接收单位公章。具体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设备的移交和验收。

2.使用科研经费代项目委托单位购置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其所有权属于我校、但需授权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代购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等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校内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设备保管人)向学校设备处办理授权备案登记后,可将设备提供给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人员使用。外单位人员在使用相关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我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二十条 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产业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结转与结余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回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研究生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二十五条 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院(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产业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指导,依法对项目经费支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商科技产业处等有关部门解释。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平台建设等涉及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其它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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