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吴春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春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23-01-15 00:09:19    下载该word文档
吴春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津行终192【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希飞张明珠刘迪【审理法官】廖希飞张明珠刘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春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春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春岭【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春岭【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诉津河西政征[2018]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18621日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1/7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津河西政征[2018]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18621日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告知了复议和起诉期限,一经公告,即视为上诉人知悉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于201910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9-2104:09:0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于2018621日作出津河西政征[2018]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中分别载明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原告吴春岭使用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于201910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津河西2/7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