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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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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4]55【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625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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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宣传促销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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