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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和政协不同

时间:2011-02-10 11:56:45    下载该word文档

一、人大职责

  依据《宪法》,按照《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和履职形式为:

  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可通俗地表述为三权,即: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可概括为三会,即: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三察(查),即:视察、检查、调查。

1、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三权”

  1)决定权。主要是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包括7项:一是决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讨论、决定本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三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四是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五是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六是决定批准对触犯刑律的市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七是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2)监督权。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法律执行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有5项:一是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二是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调查;三是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专项工作检查;四是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须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对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和行政规章应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五是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一般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部门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任免权。包括10种形式:决定任免、批准任免、通过人选、推选代理、决定代理、受理辞职、批准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批准撤销职务、补选和罢免等。

2、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形式

1)《监督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为: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来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

2)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形式为常委会会议,1998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会议的职权和程序。常委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1次,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可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研究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3)人事任免。人事任免的程序在《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市人大的任免干部程序规范,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先后下发了两个相关文件,形成了一套由接受任免案到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报告、投票表决、颁发任命书的一系列程序。

4)视察、检查和调查。视察和调查在《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六章中有详细规定,此外,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组织执法检查活动。

5)代表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住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处理和督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和对两区代表工作的指导。

3、主任会议制度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研究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19983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主任会议制度》,规定了主任会议的召开程序、会议研究事项的范围和参加人员等事项。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利.政协委员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人员组成,参政,议政,提建议.

参考一下人大和政协的区别,你就会更明白的:

1、性质不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大这一国家权力为基础和核心的政治制度,属于国家政权制度的范畴。而政协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范畴。

2、法律地位不同。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全权的、至高无上的,在中国人大制度下,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它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政协与人大相同或相似的国家权力,政协不产生“一府两院”,故不存在“一府两院” 对政协负责,受它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3、职能和作用不同。人大的职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即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而且人大制度还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保证,因为根据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规定,共产党执政是通过人大依法实现的,如果离开了人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就失去了制度载体,共产党执政就形同虚设。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而政协的职能主要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人大最主要的职能是共产党通过人大依法执掌政权,而政协则是参政议政。也就是说,人大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形式和法定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作用上,政协是在决策之前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而人大是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决策后“一府两院”执行。

4、活动依据和法律效力不同。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进行立法,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重大事项等,对行使权利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纠正外,还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罢免和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事对人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而政协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监督,通过向共产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5、产生方式和结果不同。人大依据《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由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乡镇)以上都必须选举产生人大,是法定必须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协产生的方式是依照其章程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均不进行选举;而且地方委员会不是必须设立,依照政协章程第40条规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地方委员会。

6、工作形式和内容不同。人大行使职权的工作形式由宪法法律和法规确定,主要有制定、修改、解释、监督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有关议案、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质询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内容涉及立法(省级人大、较大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全国人大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15项职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政协的工作形式主要由其章程和共产党的文件加以规定,主要有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通过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进行民主监督;内容由其章程或中共中央文件规定(全国政协有5项职权、全国政协常委会有7项职权。政协地方委员会有4项职权。中发<2005>5号文件规定政协协商的7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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