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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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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4.15 【实施日期】199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415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局、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加强对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 1 / 2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挂钩企业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上缴利税为主,特殊企业可结合各自的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或实物量指标等挂钩办法,复合指标要本着有利于调动企业创收增效的原则确定;实行实物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其挂钩办法要有利于企业从经营型向效益型的转变。 二、关于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问题 (根据分级调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又无特殊调整因素的挂钩企业,首先要按政策自行做好清算工作,清算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清算结果,结合实施弹性工资计划进行审核后,分类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认定后,下达工效挂钩基数。 (1996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对企业下达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已经提取的要从工资储备金中扣除或核减97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1997年前已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基数的核定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对新扩建项目完工投产后,在增人增资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成建制划出划入,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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