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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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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一九五八年八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作出后发动起来的。

  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公社大社的思想,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已经开始萌芽。一九五五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大社的优越性》一文的按语中写道: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为了易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安徽佛子岭水库所在的一个乡,全是山地,纵横几十里,就办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农林牧综合经营的合作社。当然,这种合并要有步骤,要有适当的干部,要得到群众的同意。

  在农业合作化后期,各地组织过一些大社,但大都经营不善,矛盾很多,未能显示出优越性。针对这种情况,一九五七年九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出:由于目前农业生产的种种特点,又由于目前农业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还不高,几年来各地实践的结果,证明大社、大队一般是不适合于当前生产条件的。”“因此,除少数确实办好了的大社以外,现在规模仍然过大而又没有办好的社,均应根据社员要求,适当分小。然而,这个方针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认真的实行。

  一九五七年冬到一九五八年春,全国农村大搞农田水利建设。毛泽东考虑到当时以大兴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在三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提出了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四月八日,中央发出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一九五八年五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大农民开始更大规模地兴修水利,深翻改土,举办农业机械化事业和水利发电事业。各地根据中央四月八日发出的文件精神,先后开展了并社的工作。合并扩大后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群众自发地采用了共产主义公社大社集体农庄等不同的名称。

  一九五八年八月上旬,毛泽东到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视察。他多次与当地负责同志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认为大社可以包括工、农、兵、学、商。许多地方的负责同志在汇报情况时也都强调了办大社的忧越性和迫切性。毛泽东在河南视察时,当地领导同志曾汇报了他们对大社没有用共产主义公社作名称而用人民公社作名称的缘由。毛泽东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加上个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同时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八月九日,在山东视察时,当地负责同志请示大社叫什么名字好,毛泽东说:还是叫人民公社好,它可以把工、农、兵、学、商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这些消息在报刊上发表后,全国许多地方相继仿效。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七日至八月三十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了扩大会议,会议讨论了在全国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入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关于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决议提出: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适合。决议虽然指出: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分配制度还是按劳取酬,但又认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决议的下达,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

  接着中央报刊相继发表社论,号召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前进,要求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从一九五八年夏季开始,只短短几个月时间,全国七十四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改组成了二万六千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民有一亿二千多万户,占全国各民族总农户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在一些地方按照各自的情况,将小社适当合并,反映了农民为兴修水利,发展生产而进行联合的要求。但是,究竟适宜采取什么样的联合形式,本应认真进行调查、试验。当时,在大部地区还未提出这种要求的情况下,在全国农村普遍地发动组织人民公社,是过远地超越群众的要求和觉悟水平的,也违反了毛泽东历来强调的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的正确的工作方法。本来,合作化运动后期已经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情况,遗留了一些问题。当时迫切的任务应当是:争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把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巩固起来。由于人民公社运动的过急发动。原有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更大的问题产生了。

  当时提出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完成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快的三、四年,慢的五、六年,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遥远将来的事情。这种估计,显然是轻率的。从此,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起来。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队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以公共积累的名目,过多地搞义务劳动,把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一些财产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在公社内部实行平均主义的供给制,片面地强调一大二公,结果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群众的积极性。一九五八年农业生产虽然获得了丰收,但是生产队的农产品很快就被消耗空了,以致不久以后社员的基本生活都受到了影响。

  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的政社合一,把各种权力过分地集中在县、社两级,基层的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不能实行分级管理,个人责任制更谈不到。没有生产中的责任制,劳动纪律废弛,分配更加平均化,经济核算制度也完全被抛弃了。

  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和毛泽东在发现后,从一九五八年十一月第一次郑州会议起,陆续作了一些纠正。虽然许多问题纠正得还不彻底,但这个过程中提出的一些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对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选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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