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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时间:2019-03-26 17:26:29    下载该word文档

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完善政务服务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运行、标准化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 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级实施。由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依法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部批事项上报住建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厅批事项报住建部备案。由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审批后在15日内将审批决定报省住建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由省住建厅实施。

第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厅审批办对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应明确行政审批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环节可追溯管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工作规程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行政审批工作必须不断提高审批信息化应用水平,优化和完善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加快推进执业资格注册网上审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审查、审批,强化审批管理和社会监督。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二章 受理与告知

第八条 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按职责受理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报材料(含要求提供的相应电子文档、企业资质网上申报材料);核对原件(初审部门核对原件的除外),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按要求核对纸质材料、网上材料的一致性;登记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九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纸质或网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形式的,收件人应当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形式的,收件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当即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审批相对人在5日之内再次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齐全,但待核原件不全或者网上申报材料未提交的,收件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并接受申请材料复印件,当即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审批相对人在5日之内再次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一条 正式受理的企业资质类期办事项或资质证书变更等快办事项,受理人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将网上申报材料通过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报送至审批办相关工作人员;正式受理的执业资格类期办事项或注册证书变更等快办事项,受理人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关审批工作人员,并及时完成申请事项的受理登录工作。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三章 审查与公告

第十二条 快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厅审批办分管主任审签。

第十三条 期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对数量较多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的市场监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再由厅审批办集中初审,初审结果在省住建厅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由厅政务服务大厅按规定受理陈述、申辩材料。公示期满,由厅审批办召集会议集中复审后,经厅分管行政审批的领导审定、签发审批文件,在省住建厅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需报送住建部审批的,由厅审批办将通过初审的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

第十四条 在厅行政许可集中审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环节的,认真执行行政审批专家(审查人员)评审管理办法,规范评审专家和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具体审查行为。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审批办负责评审专家的确定、专家评审的组织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会审会签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决定应当由行政审批办主任集中会审会议提出,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审定。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对有重大疑议或有特殊情况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由审批办提出处理意见或与相关处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送厅监察室会签后,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厅长审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过程的各个环节应当留有书面记录。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报厅领导签批前应形成一张汇总表,载明上述有关环节的书面记录。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四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批准后,制证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完成打证工作。审批文件发出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需要审批办工作人员编制工作表的,在收到工作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需要企业提交原资质证书的,在收到原资质证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因证书信息不全或打证系统故障无法打印的,打证时限顺延。证书打印后制证档案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分专业将证书移交政务服务大厅。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十八条 转至政务服务大厅的证书,由当事受理人签字接收,并负责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在10日内领取证书。当事受理人应在核验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初审单位(市州主管部门)介绍信或申报单位(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介绍信、身份证,请领证人签字后发放证书,并完成审批事项的办结登录工作。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十九条 文件、资料、证书等交接均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确认交接事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名,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政务服务大厅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有收集、维护、使用档案的义务和权利。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第二十一条 各类资质申报材料在受理后由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人员负责分类保管,进行资质审查时交审批办工作人员进入审查程序。每批资质审批公告后资质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人员,将申报材料整理后分类汇总,并附目录清单,移交给审批办档案室管理人员统一整理、编号、归档。经签章受理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借出、退还。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二十二条 各类快办件和进出省备案申报材料受理后由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集中保管。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办结后,由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人员汇总整理,并对材料目录清单,定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交审批办档案室归档。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二十三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负责各类资质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意见表、审核意见汇总审批表、公示签批稿、公示、公告文件的保管。在每批资质审批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交审批办综合管理工作人员统一存档保管,两年后转审批办档案室统一保管。各类统计报表由审批办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二十四条 归档材料编号应按快办件材料和期办件材料两种形式逐一编号,采用装盒整理方法,在每个资料盒左侧面填写有关内容,资料编号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编号规则进行编排。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二十五条归档材料根据保存年限的要求分类保管。申请表、审核表以及会审、领导签批的审签表等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超过保存年限的存档材料、回收的废旧证书以及受理后未通过审批的申报材料经审批办领导同意后交厅机要室集中销毁。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第二十七条 各类空白证书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或使用,领取或使用证书时应上交打印证书名单。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类资质审批材料整理、编号、归档并妥善保管,经常性地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霉变、失窃,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实行轮岗交流制度。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人员之间不定期进行交流,并逐步打破行业界限,将按行业设置的专业受理窗口转变为不分行业的综合受理窗口。审批办审查人员之间不定期进行交流,并逐步打破行业界限,由按行业分工进行审查转变为不分行业、随机分配进行审查;审批办副主任的分管业务不定期进行交换。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建立督查制度。厅监察室或请厅领导或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行政审批环节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行政审批各环节执行法规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限等方面情况;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厅监察室或请厅领导或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可随时参加专家评审和审批办主任会审会议,进行督查。审批办应当将每次专家评审和审批办主任会审会议时间、地点提前告知厅监察室。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实行行政审批抽检制度。厅监察室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按一定比例抽取已办结的行政审批资料,依照相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标准和流程等,对受理、审查、审批情况进行核验。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建立信息公开、群众评议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审批办应当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意见等,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厅监察室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并设立行政审批举报信箱,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群众满意度电子评价器,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和当事人的动态评议和监督。建立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制度,按照《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监督。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受理申请时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开具相应的示范文本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规定流程办理行政审批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事项的;

  (九)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示而不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十三)丢失、损毁申请材料,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或对已经集体研究、会审的审批材料擅自更改的;

(十四)行政审批档案管理不严格,造成档案出现丢失或损坏的;

(十五)制作的证书内容与审批决定不符的;

(十六)不按规定程序按时发放审批文件或证书的;

(十七)对不符合行政审批用章规定而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单位公章)的;

(十八)未按时上报行政审批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数据出现失误的;

(十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十)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借工作之便向行政审批相对人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二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程序按照省住建厅干部问责追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相关文书的式样、印章,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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