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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验证

时间:2023-11-06 07:16:58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的管理,方便就医,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的较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一、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非放化疗者)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患者;三、肝硬化伴腹水无其他严重合并症患者;四、瘫痪在床患者;
五、需要卧床和牵引固定的骨折患者;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七、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稳定期患者;八、慢性全身衰竭患者;九、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患者;十、老年性痴呆者;十一、70岁以上(不含70岁)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凡属上述收治范围之一、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需要经常上门系统治疗的参保病人(不含异地就医者)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同时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病人,暂不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第三条家庭病床的申办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参保病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向社会公示。二、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可向已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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