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六条 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
(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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