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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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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 -------------------------------------------------------------------------------- 2009-06-25 15:56:12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本网讯 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固定住所、户口类别等限制,即可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这是福建省公安厅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通知》中规定的,该通知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   据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吴福顺介绍,随着跨城跨区域就业流动加快,外出创业进城经商务工愈来愈多,对涉及与工作、生活、教育等密切相关的户籍政策改革十分关注。而原有的 "三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虽有规定,但条件限制比较多、把握严且范围小,如不允许对已婚子女照顾老年父母的户口迁移等。因此,需要将原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放宽。   该通知最大限度地满足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对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实行人性化服务,取消年龄、婚龄、职业、固定住所、户口类别等限制,一律准予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通知放宽子女投靠父母的年龄,将原有规定的只有未成年子女才能投靠父母从而迁移户口的条件,调整为只要是未婚子女都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原先的户口政策未规定已婚的子女可以照顾老年父母落户,造成一部分老年父母身边无人照顾,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困扰。针对这种情况,新出台的政策予以进一步放宽,对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一个已婚子女及其家人户口一并迁到父母户籍地落户,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生活在城市市区、县城区的这部分老年人的生活照顾问题,使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为了方便已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该通知还规定,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且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郭宏鹏 陆贵生  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蕉城分局   备注/文号: 宁蕉公通〔2009〕53号   点击数:1286   生成日期:2009-5-5 宁蕉公通〔2009〕53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派出所(含边防 所): 根据闽公综[2009]205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阮细章局长高度重视,指示各基层派出所要结合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服务群众,方便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促进亲属团聚、家庭和睦,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通知 闽公综〔2009〕205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方便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促进亲属团聚、家庭和睦,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省厅决定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固定住所、户口类别(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即可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二、未婚子女可选择投靠随父随母迁移落户,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三、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四、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其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否子女限制,根据本人意愿,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六、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落户。 七、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八、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 生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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