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2]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2.12.03
【实施日期】200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
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41号)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时,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2家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入《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中,加盖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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