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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隐私曝光的伦理法规和道德规范约
作者:曾雯婷
来源:《声屏世界》2017年第4

摘要:自媒体作为现代媒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新闻传播过程占有重要地位。而以微博、论坛为主要“根据地”的自媒体参与者中,尤其因为其匿名、化名的独特性,以及增加点击量、提高关注度等商业自利目的,自媒体在隐私曝光问题上屡屡出事,其法律监管也有颇多漏洞。通过对自媒体在该问题上的研究分析,反思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自媒体隐私曝光伦理法规

自从网络普及之后,关于自媒体隐私曝光的事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人肉”一词的出现。从2006年第一起“人肉”事件出现后,“人肉”在网络事件中对网络当事人的隐私曝光一直备受瞩目和议论。就近年来说,自媒体隐私曝光方面的重大事件有2010年天涯社区曝光“局长日记门”,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韩峰被处以开除党籍及行政开除处分;2013年“女高中生事件”,广州陆丰18岁女高中生被服装店店主怀疑偷东西,并将视频截图发布网络求“人肉”。遭到人肉后,该女高中生个人信息被曝光后压力过大跳河自杀;2014文章姚笛出轨“周一见”事件。在种种事件中,关于自媒体涉及伦理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讨论也从未停止。

自媒体隐私曝光方面的法律条文规范

自媒体作为主要依靠网络为基础的媒体,与传统的出版报纸、电视节目不同,适用于传统媒体的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自媒体。因此自媒体发展至今,相关的法律一直处于较为边缘的模糊地带。

规定方面,最先明确对其做出规定的为201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014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重点内容包括自媒体、个人信息保护、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内容。自2003年“自媒体”一词正式出现至今,该规定是中国国内对自媒体相关问题最明确的法律条文。

虽然一直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自媒体的信息发布、传播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但是可以看到,其效果并不乐观,尤其在隐私曝光方面。2008年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明星陈冠希一系列艳照,称“艳照门”。作为最严重、最具有代表性的隐私曝光事件之一,“艳照门”的出现及之后的愈演愈烈,乃至最后出现的香港黑社会悬赏陈冠希人头事件,“奇拿”作为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条文的约束和惩罚。可以说,至少在2014年《规定》发布之前,关于自媒体的隐私曝光的相关法律一直是空白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媒体肆无忌惮进行隐私曝光的重要因素。


自媒体隐私曝光社会心理分析

虽然隐私的曝光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隐私,但是作为公众更多的是,一边在内心谴责这种行为,一边看到相关新闻时不由自主的点开关注。公众乐于在网络中看到在传统报纸、电视节目上看不到的新闻,这种宽容一般由于两个原因。

一方面由于公众的猎奇心理。这种心理的对象一般以明星隐私曝光为主。作为普遍都是普通人的公众,好奇心是人类行为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有论者指出,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窥视癖是好奇心的一种变异形态。这种欲望既是生理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感官刺激的需要,又是社会性的,认知世界的精神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说,窥视癖是隐藏在每个人心中的一种心魔,通过窥视别人的隐私,洞察他人最隐秘的私生活状况,以达到缓解自己内心压力的目的。而明星毫无疑问成为公众窥视和消遣的最佳对象。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类,其行为活动都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除了喜欢他们的人迫切希望了解心目中的偶像的现实生活,而讨厌他们的人也怀着“看戏”的心情对明星隐私新闻来者不拒。公众几乎不能从正常、正规渠道获得足够爆炸性的新闻,自媒体却能满足公众这方面的需求。以论坛“天涯社区”为例,平均每个月就会出现一条有关明星爆料的帖子,只要内容足够劲爆,不出一个礼拜便可以成为热帖上首页。这类帖子的发帖者,除去虚假新闻散布者,内容被普遍认可的帖子的发帖人多是各大娱乐公司职员。香港就出现过“英皇”高级管理层人员在离职“英皇”后,开贴大爆香港各大明星隐私新闻,一时间被迅速顶上首页。

另一方面由于公众的正义心理,及牵涉到知情权的正义心理。这种心理的对象一般以官员的隐私曝光为主。自媒体以偷拍、自爆等非正规形式曝光政府官员的相关隐私,一旦这种隐私关系到“丑闻”“贪污”等话题,公民由于自身的“正义心理”和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不仅乐于看到相关曝光,更会推进相关隐私曝光新闻的传播。

正是这两种心理,让公众在关于自媒体在隐私曝光问题上一直处于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新闻服务于公众,公众作为新闻传播的对象,这种宽容和放纵也使自媒体对隐私曝光的程度不断加深。所谓有需求才会有市场,公众对隐私的窥探欲就是新闻工作者所服务的巨大需要,新闻工作者为了让自己的新闻更有价值,更有市场,不惜以出卖各类隐私来博取眼球,为自己的新闻开阔更广大的受众市场。

自媒体关于隐私曝光问题上承担的责任

现代社会中,现代人受某些错误的“现代思想”的浸淫,一味地在乎自己内心欲望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模糊,甚至忽略关于“隐私”的边界。例如,“艳照门”刚出之际,除一部分谴责陈冠希的不道德行为外,还有占有相当数量的公众在网络各大论坛、贴吧留邮箱求照片。类似事件在好莱坞大量女明星私密照泄露时候几乎是“翻版”上演,甚至因为好莱坞女明星私密照泄露事件不涉及任何明星的对错问题,仅仅是隐私照,而广大网友更愿意认为这是一个“伟大”的黑客,运用超凡的技术,造福了世界广大“宅男”。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的是媒体隐私曝光方面的失范行为,最根本的是整个社会在当下对有关“隐私”的问题抱有一种不尊重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公众对“隐私”窥探的追求,媒体对“隐私”曝光的追捧,相关法规在涉及相关问题上对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宽容和放纵,也导致现代社会中隐私曝光事件中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不断被拉低。

自媒体最大的一个特点即“受众即新闻源”。所谓“受众即新闻源”,就是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既可以是受众也可以是传播者,既可以是新闻传播的承受者也可以是传播的中介,更可以是新闻传播的传播源头。这个特性影响了对新闻的约束性,在“人人都是媒体”的现代社会,公众在无意识地成为“新闻源”的时候,会自觉将个人的“三观”和标准等同于自
己作为媒体时的“三观”和标准。例如上文提到的“英皇”高管离职发帖爆料,发帖人后来说,他之所以会爆料也可以爆料,是因为自己已经离职,不必再遵守在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

网络时代下,隐私的脆弱性导致自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不断出现隐私曝光道德失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专家分析,这种隐蔽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以至于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快,等到用户发现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更有甚者,有些机构专门组织技术攻关,搜集目标人群的隐私信息,供其商业或其他用途。这种以组织化的形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背后实际上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于越来越多的组织化侵犯隐私行为,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王军说。

自媒体作为现在和传统媒体分庭抗争的新兴媒体,在关于纠正媒体在隐私曝光上的失范行为问题上应当起到重要作用。

自媒体的真正的价值,不在于能卖出多少广告,而在于,作为区别与传统媒体的独立媒体能体现多少独立观点,能够保持多少作为媒体的良心。以典型自媒体平台微博为例,自微博兴起以来,有一批博主以发表评论,整理消息等途径走红,拥有过万粉丝,他们的每一条微博,动辄便有过万的转发量,经常在热门微博中出现。这些博主后来被称为“大V”,微博开始加V认证通常是真实身份认证。20147月初,上海地铁九号线,一名“咸猪手”男子摸女生大腿的视频及截图在微博上疯传,其中不乏各大V。随后这名“咸猪手”男子被网友“人肉”出来,并在女孩报警后受到了行政处罚,这里的“人肉”也以微博曝光为主。但之后的事件发展,渐渐偏离原先的主题。微博不但迅速曝光了“咸猪手”男子的个人隐私信息,而且连他妻子、女儿的信息也一并曝光,其中包括手机号等极为隐私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经过微博各大V的转发,迅速遍布整个网络。

该事件中,微博上各大V一味的追求发布、转发具有话题性的新闻,以继续增加自己的影响力,而忽略了自己不仅是一个个人微博账号,更是作为拥有几十万粉丝的媒体,应该履行自己作为媒体的义务。而在隐私曝光的失范问题上,自媒体应该负责的部分比传统媒体更多,自媒体发展的初衷接受来自四面八方各种不同的声音,公众在“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的现代社会,不再接受被一个“统一的声音”告知对或错,每一位公众都在从独立获得的咨询中,对事物做出依照自己的判断。但是监管的空白和自媒体本身的观念混乱,这一初衷正在被公众和自媒体本身渐渐遗忘。

自媒体的责任或者是义务,除了表达自己之独立观点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自媒体要能够勇于监督媒体,让媒体不滥用自己的权力。监督媒体不滥用监督权去换取媒体利益,监督媒体工作者不滥用媒体给予的力量去要挟企业,要挟个人,为自己谋取个人私利。

受众,即新闻接受者。自媒体在隐私曝光的路上越走越远,一定程度是被受众影响。正是因为受众对隐私的窥探欲导致媒体一味追求对隐私的曝光,所以这类问题上首先应该是受众的
态度纠正。受众应该认识到,自己对隐私的追求不但是对新闻当事人的不尊重,也是对传媒行业的不尊重,也正是本身的这种不正确行为导致了以自媒体为主的新闻行业畸形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栏目责编:陈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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