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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0-05-29 01:48:09    下载该word文档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 规则试行篇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试 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 服务中心 :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 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 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操作规则》 )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 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 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 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 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 《操作规则》 的要求,

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 (上海市地方

标准DB31/T467-XX)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 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 ,抓紧配置必 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 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 (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 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系统” ,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 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 政局反映。

四、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 据沪府办〔 XX49 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 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o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 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 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 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 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

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 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 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 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 译本。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 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 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 内机构申请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 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 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 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 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 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 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 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 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备案;

(二) 受理收件;

(三) 核验资料;

(四) 录入信息;

(五) 确认备案;

(六) 立卷归档。

第九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 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 1);

2、租赁合同(原件) ;

3、身份证明(复印件) ;

4、权属证明(复印件) 。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转租合同(原件) ;

3、身份证明(复印件) ;

4、权属证明(复印件) ;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 123 项资料,以 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租赁 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 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 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 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 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 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 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 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通知书 (详见附件 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 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XX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XX12

31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 :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 :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 坐落一致,例如“ xx xx xx 支弄 xx xx 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 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 “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 :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出(转)租人】 、【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 人 所提 交 的 身 份 证明 一 致 , 例 如“ 张 三”,“ 身份 证”, “ 310xxxx ”;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六、【经纪机构】 :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 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 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八、【租赁期限】 、【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

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 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九、【变更信息】 :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 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 人姓名为“王五” ,现更名为“王武” 。

十、【续期期限】 、【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 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 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 :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 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 同终止日期。

十二、【签名盖章】 :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 者合同专用章。

十三、【申请日期】 :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 填写。

附件 2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 租赁备案编号:

租赁房屋坐落 服务中心 :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 度,现对XX1024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海 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以下简称《操作 规则》),请认真按照执行。上述工作涉及到经费,可根据沪 府办〔 XX49 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XX28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 本规则。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 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 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 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 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 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 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 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 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 证或者旅行证。

3. 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 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

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 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 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 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 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 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 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 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 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 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 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住房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

(一) 房地产权证;

(二)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 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 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无 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 其他合法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备案;

(二) 受理收件;

(三) 核验资料;

(四) 录入信息;

(五) 确认备案;

(六) 立卷归档。

第九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 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 1);

2. 租赁合同(原件) ;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住房证明(复印件) 。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 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 转租合同(原件) ;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住房证明(复印件) ;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 1-4 项资料。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 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租赁 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 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 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 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

3. 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 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 租,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 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 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租赁合同到 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 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 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 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通知书 (详见附件 2),同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3)。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人

各持一份

租赁当事人因遗失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补办 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校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 为其重新打印。 重新打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应当载明补办时间 和补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在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内,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超过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的业务资料,受理中心可以参照档案 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 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具体房屋坐落,向房屋 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是否办理过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受理中心应当即时提供查询信息 (申请表见附件 4)。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XX1231

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 (沪房管规范市〔 XX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篇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 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 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 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 手写合同有效 , 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 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 、 出 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 、及需补充说 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 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 , 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全部 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 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 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

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全部 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 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 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 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 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 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 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 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 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 名后,再行办理。 (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 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 件)

要求:

1. 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 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 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 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 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 不齐全,不予办理。

2. 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 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 于 5 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 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 租同意书。

5. 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 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 更租赁期限,租金)

6. 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 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 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 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房 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 到期后再行办理)

8. 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 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件 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

篇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 :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 :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 坐落一致,例如“ xx xx xx 支弄 xx xx 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 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 “南卧室” 等。 四、【租赁类型】 :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单方申请】 :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 选。

六、【出(转)租人】 、【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 人 所提 交 的 身 份 证明 一 致 , 例 如“ 张 三”,“ 身份 证”, “ 310xxxx ”;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七、【经纪机构】 :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八、【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 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 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九、【租赁期限】 、【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 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

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变更信息】 :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 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 人姓名为“王五” ,现更名为“王武” 。 十一、【续期期限】 、 【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 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二、【注销备案】 :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 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 同终止日期。

十三、【签名盖章】 :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 者合同专用章。

十四、【申请日期】 :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 填写。

篇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海市人民政府第 68 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 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 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 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房地产 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 住房屋转租合同后, 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 转租合同(原件) ;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房地产权证 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 资料(原件)。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 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申请书(原件) ; 2. 转租合同(原件) ; 3. 居民身份证等 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复印件)。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但通过房地产经纪 机构代办的, 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五、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 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

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 1150 号 七、 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 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 ()下载, 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 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 (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 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 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XXX委托日期: XXXXXX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 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 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 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 手写合同有效 , 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 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 、出租 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 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 、及需补充说明 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 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 , 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全部 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 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 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 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全部 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 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 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 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 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 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 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 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 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

名后,再行办理

4. 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 件)

要求:

1. 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 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 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 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 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 不予办理。

2. 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 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 于 5 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 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 租同意书。

5. 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 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 更租赁期限,租金)

6. 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 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 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 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 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 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 篇八: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备案 详细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

【身份证】号码:

【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

【身份证】号码:

【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承租人】 【居住使用人】共人,姓名和公 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 【区】

【弄】 【号】 部位 的居住 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 【使 用面积】为 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

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 【房地产权证,编号: 】,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未 设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 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 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 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 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 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 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 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22 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该

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

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

租 金 为 币 , 下 同 大 写

32 甲、乙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3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下个月

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3 4 乙 方 支 付 租 金 的 方 式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

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 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 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 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 空调、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应由【甲方】分 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 条款中约定。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 】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

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 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 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 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 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 养护, 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 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 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

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 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 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

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

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

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另需装

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 后的处置,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六条 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61 租赁期间,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 赁的规定。乙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书面的转 租合同。

62 租赁期间,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交 换。

第七条 抵押和出售

7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的,应当在抵押前 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 该房屋前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乙方明

确表示购买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2 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个月书

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 到甲方书面告知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即为放弃优先购买 权。

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与受让方在出售合同中

约定,由受

租赁部位: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居住 租赁类型: _出租或转租 _ 租 金: /

租赁期限: 年____日至 ____日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 (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 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 _ __ _ 日终止,备案信息已

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

**** * * * **** 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篇二: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 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 XX2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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