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与口头遗嘱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构成: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口头遗嘱的构成: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案例:
一、代书遗嘱无效
(一)、代书人找不着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并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 二)、 没有见证人
北京人王钢去世后,其大女儿日前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原来,王钢老人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院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 三)、 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 四)、见证人事后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
二、口头遗嘱无效
(一)、病危立下口头遗嘱法院为何判决无效
老王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儿一女抚养长大。2013年8月,老王患病住院,女儿为全心全意护理老父亲,辞掉了工作,一直伺候在病床前。1个月后,老王病情恶化,在3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老王对女儿口授遗嘱,称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继承。然而,经医院全力抢救,老王转危为安,身体逐渐好转,并于当年 11月出院回家。没想到的是,次年1月,独自在街道遛弯的老王竟遇车祸死亡。
儿女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当初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应当享有继承权,二人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老王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王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口头遗嘱当然生效,其遗产只能由女儿继承。但事实上,老王后经抢救脱险,经一段时间治疗病情好转并出院了,而且意志正常,具有了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归于无效。由于老王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因此,对老王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
(二) 口头遗嘱非危急情况无效 1996年12月,何梅与杨海结为夫妻,三年后生下女儿杨婷婷。因聚少离多,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杨婷婷随父亲生活,何梅分得位于阆中市双龙场的门面一间和住房一套。 2009年,何梅与李壮结婚,婚后生下儿子李强。2010年4月22日,何梅因咳嗽不止,后经辗转治疗,最终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不久后离开人世。 此前,杨海因女儿的抚养费一直与何梅争执不下。得知何梅病逝后,杨海想起前妻分得的房产应该有女儿的份额,先后三次到李壮家要求协商此事,均遭到李壮拒绝。“我老婆的财产已经全部口头遗嘱留给我儿子李强了,你只有看的份,与你无关!”李壮称,妻子生前立有口头遗嘱,表示将其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并有三名证人证实。杨海遂以杨婷婷监护人的名义将李壮父子告到法院。 庭审中,法庭明确了“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将影响本案结局”。法庭对证人进行询问后认定:死者何梅在最后转院一周内神志一直清醒。 法院审理认为,何梅2010年5月14日于病榻上作出其本人的所有财产均由儿子李强继承口头遗嘱的意思表示时,并不算情况危急;且其后,何梅要想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不仅客观上有时间的许可,也有作出书面遗嘱的必要。因此,法院认定何梅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何梅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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