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时间: 下载该word文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1.卫生行政惩罚打算书怎样书写 发个参照下。 卫生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第2220093215号 被惩罚人名称: 执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局依法于2009 年 月 日对被惩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惩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惩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历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材料。 经调查,被惩罚人未取得行医资历,在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供应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现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惩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惩罚人作出下列行政惩罚: 非医师行医: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惩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莘东路521号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峻,电话64922844)领取本打算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详细代收机构。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
1
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惩罚打算,可自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惩罚打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二○○九年月日。
2.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怎样使用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担当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担当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历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需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肯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历。 虽然详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而,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需有合法的依据。
2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担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需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次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担当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给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需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需具备明确、详细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分,自成一体。 彼此之间可以亲密协作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详细往往会形成执法上的混乱,阻碍执法工作的顺当进行。 因而,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需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需能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并担当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行,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需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托付执
3
法的形式。 应当认为,托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作出的活动。托付的执法权必需是托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托付,托付机关要担当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托付组织担当。 通过托付,被托付组织虽然获得了肯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托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担当相应的执法责任,因而,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 被托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遭到托付机关的某些限制,托付机关因要担当被托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托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次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 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当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爱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肯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爱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次要包括:①调查权。 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材料的权力。②取证权。
4
即要求有关人员供应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打算权或执行打算权。 即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打算或依据本机关的打算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 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供应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便增减或取消。 假如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需予以削减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述权。 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 次要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打算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需严格依法办事。 假如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