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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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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1.卫生行政惩罚打算书怎样书写 发个参照下。 卫生局 2220093215 被惩罚人名称: 执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局依法于2009 日对被惩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1021日对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惩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惩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历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材料。 经调查,被惩罚人未取得行医资历,在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供应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现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惩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惩罚人作出下列行政惩罚: 非医师行医: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惩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莘东路521号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峻,电话64922844)领取本打算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详细代收机构。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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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惩罚打算,可自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惩罚打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二○○九年月日。
2.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怎样使用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担当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担当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历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需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肯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历。 虽然详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而,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需有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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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担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需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次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担当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给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需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需具备明确、详细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分,自成一体。 彼此之间可以亲密协作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详细往往会形成执法上的混乱,阻碍执法工作的顺当进行。 因而,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需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需能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并担当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行,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需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托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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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 应当认为,托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作出的活动。托付的执法权必需是托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托付,托付机关要担当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托付组织担当。 通过托付,被托付组织虽然获得了肯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托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本身又不担当相应的执法责任,因而,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 被托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遭到托付机关的某些限制,托付机关因要担当被托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托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次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 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当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爱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肯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爱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次要包括:①调查权。 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材料的权力。②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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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要求有关人员供应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打算权或执行打算权。 即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打算或依据本机关的打算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 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供应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便增减或取消。 假如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需予以削减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述权。 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 次要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打算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需严格依法办事。 假如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听从命令的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担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听从行政首长或外行政首长掌管下由领导集体作出的打算或命令。个人听从组织,少数听从多数,下级听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照的民主集中制准绳,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隐秘的义务。 4)恪守社会私德和执行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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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恪守社会私德最次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是要敬重相对人的人格,不施污辱之言行,不耍特权,不张扬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
3.食品平安执法文书怎样写
饮服务食品平安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看法稿) 20095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平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平安监督检查、抽检、行政惩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平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依据 、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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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章 制造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晰、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精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需清晰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详细具体,涉及案件关键现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想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清晰。 第八条 当场制造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批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掩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失实”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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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担任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平安行政惩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详细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平安许可管理案。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状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状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情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详细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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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情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运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 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状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运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状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情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能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确定或否定看法。表明否定看法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托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托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特地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托付书相当于托付合同,托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依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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