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12-03-26 15:38:13    下载该word文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目录

简介

基本概念

权利范围

职责

下属单位

1. 党委办公室

2. 计划财务处

3. 综合协调处

4. 市政处

5. 园林绿化处

6. 法制处

简介

基本概念

权利范围

职责

下属单位

1. 党委办公室

2. 计划财务处

3. 综合协调处

4. 市政处

5. 园林绿化处

6. 法制处

简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城管执法标识

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

基本概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因经常被称为城管而被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而与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 而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市管理是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的系统管理

城管执法车

1、从知识维看,城市管理是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多种知识对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众多领域的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就是将分散在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整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扰民的现象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应。

  2、从时间维看,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这三个阶段的管理都包括执法和监督的部分,也就是城管执法的工作,包括规划执法、建设执法和市容、节水、绿化等城市运行管理的执法。

  3、从逻辑维看,城管执法则是城市管理中位于决策、执行、监督逻辑流程的末端环节。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加强相互的监督。

  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在许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类社会矛盾的焦点。

权利范围

  现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在许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类 社会矛盾的焦点。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面对下岗工人、无业游民等弱势群体,城管往往处在矛盾的聚焦点而被敌视,遭受严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胁。这种悲剧是公务化暴力的一个逻辑结果:一个下岗工人、一个农民,当他最起码的生存都不能保证,那种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的后果就很难避免。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城管也存在执法违规现象,如收费、罚款不合理,没收物品,处分被没收物品,暴力执法,便衣执法,打砸抢等现象,引起民众普遍反感以及对流动商贩的普遍同情。

下属单位

党委办公室

  (人事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宣传、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考核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资、社会保险、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离退休、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城市维护费的计划安排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的内部审计和管理;负责编制本系统固定资产计划及本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维修等管理;负责编报本系统的财务报表;负责对本系统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综合协调处

  负责编制本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检查监督有关法规条例的执行;具体协调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相关部门、区、街道之间的关系,组织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大活动;负责窗口办文;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及时掌握城市管理的动态,提出建议和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参与有关临时搭建、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管理;负责全市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

市政处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环卫道路桥梁路灯(灯光环境)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编制环卫、道路、桥梁、路灯发展规划和科技进步规划;制定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实施计划;贯彻落实环卫、道路、桥梁、路灯等管理法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办市政设施维护、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预决算的初审和工程的招标、验收工作;负责临时破挖、占用道路项目(包括参与咪表设置)的管理;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园林绿化处

  参与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计划、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承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城市树木的砍伐或迁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发证与年审工作,公园单体设计和道路绿化具体设计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承办园林绿化基层单位的相关事宜;协调园林绿化与有关部门之间关系;组织城区园林绿化的技术业务管理;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预决算等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检查和指导园林绿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法制处

  责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案件的审理和应诉代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对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和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信访投诉,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考评;负责联系和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对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区城管执法局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备案;负责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的档案管理;做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的统计汇总。

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街道、建制镇(开发区)派驻的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

  (二)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的;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或车辆、器具等污染水体的;

  (三)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

  (四)直接排放餐饮业或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产生的污水、污物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立面装修、或者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权限执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省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按照设定该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已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配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定;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权设定制度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汇编,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及时调整。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鲜活、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实施暂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督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发现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