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2001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交易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购买的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抵押等行为。第四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已收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出售条件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允许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三)产权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四)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