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维权影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维权影响

时间:2020-10-10 12:40:37    下载该word文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维权影响

一、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维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响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农民工在从事雇佣劳务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除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有:雇主(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雇主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所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都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也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还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维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17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18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综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与其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如果产生工资争议,用工单位或是用人单位是要与不具备招工资格的(个人)实际施工人、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责任承担不是以用工(用人)单位与(个人)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人资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工程款、劳务费是否结清为条件的,即只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情形的,就负有清偿工资的主体义务。清偿完毕后,再向有关人员追偿。这也在实务中解决了发包人、分包人所抗辩的已将涉案工程款、劳务费完全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实际施工人、用工单位,不应再重复支付的问题。

三、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传统理论的突破,不能依据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来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要是出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障,属于法律拟制的替代责任,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终局责任。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也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条更加明确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劳动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都县科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郭荣林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的答复》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同样具备主体的承包人,则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又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该承包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而是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该承包人仍负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