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摘 要]现实中遗嘱自由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家庭伦理道德,危害社会安定和谐。同时我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少,由此暴露出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遗嘱自由滥用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文章主要通过揭示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比较和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从而寻求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这对于我国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平衡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在不断变化着。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使原本美满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使血浓于水的亲人转化为怒目相对的仇人,这不得不使我们陷入思考中,因为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已经不是单个行为,它还与维持家庭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情妇遗嘱案引发了大家的议论热潮,在此案中被继承人黄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赠与和其同居多年的第三者张某,最后法院在反复审理案件、听取民众意见后,以民法中的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为由判决遗嘱无效。此案一判,社会群众对于纳溪区法院和泸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公平正义,同时还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破坏家庭和谐和混浊社会风气的“小三”;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案,是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和民众盲目的呼声,顾虑了太多道德标准,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威严。就笔者个人而言,对于本案的判决却有另一种思考: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是否还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是否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更多的限制,从而取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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