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协议书
甲方(婚介中心) : 乙方(征 婚当事人) :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婚姻介绍服务规定,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达 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求偶信息 , 介绍异性情况 ,安排异性见面 , 力促乙方求偶成功。乙方与异性见面后 , 如愿意深入交往,应互看证件。
2、从登记之日起,服务时限为 12 个月,甲方为乙方提供 10 次见面 机会,并保证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虚心接受征婚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不足,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服务质量和成功率。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 乙方自愿缴纳婚姻介绍登记、建档、通信等征婚费用,在合同 期内,因乙方自身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的,甲方不予退款,本协议自 然终止。
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近期照片二张及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户口 薄、身份证,学历证等身份证明,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详细家庭信息, 有婚史的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便于 甲方开展服务。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 服务费和定金。
3、 乙方与异性交往过程中应遵守公德,避免经济往来,征婚双方
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及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若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和在办公室恶意吵闹,辱骂工作 人员,影响正常工作,应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 服务协议。
三、双方协议:
1、 双方首次见面,甲方必须在乙方安排和陪同下进行,未经乙方 允许不得私下见面,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会见对方,视为违约,除 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对方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日后交往行为,属于乙方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
2、 鉴于恋爱交往本身的不确定性,若乙方与对方交往失败,不得 以此为理由要求甲方退还服务费用。每次甲方安排其乙方见面,如乙方 临时违约,则扣除合同期内相亲次数1次。
3、 若婚介成功,乙方须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 甲方支付婚介成功费,若乙方违反此约定,隐瞒结婚事实或者拒绝支付 婚介成功费,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婚介成功费。
4、 在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一方出现的小小失误要给予谅解。出 现分歧首先需要双方耐心协商 , 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以求公平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 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持 一份。
2014 年 月 日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