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的心得体会
古人有诗云:
历历说祸福。
官场沉伦事,
悔恨追千古。
名利不可贪,
钱财身外物。
清白留子孙,
勤奋厉后人。
古人尚且对清廉执政有如此深刻、清醒的认识,何况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人。
办法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上追一级,下管一级;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鄙人认为,这四点内容道出了共产党执政之本,乃廉政之基石,作为一个共产党人,一名中层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这四条原则的内涵,并把这四条原则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方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人。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应积极树立主人翁意识,廉洁奉公,管好手中的国家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有坚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立场。作为企业的高层、中层干部,要防微杜渐,自觉抵御各种不良之风,糖衣炮弹,在生活、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廉政爱民,清白做人,而且要严格约束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许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认真改正错误的;
(三)发生问题后,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对于违反原则,犯了错误的,我们的党和组织是不会一棍子将他打死的,还是会给犯错者改过就新的机会的,古人云: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也就是说,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犯了猎误,只要改正了仍是最好的人。而对于那些执迷不悟,一错再错,丧失党性原则,把党和组织纪律置之不顾的人,党和组织也绝不会姑息,一定会严惩不贷,这第二十、二十一条,不正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广博胸怀么。
彭波写于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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