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价费发〔2008〕178号)
(2010-11-18 16: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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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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