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现行《行政强制法》下如何保障社保费征缴的行政强制权作者:白丽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
摘 要 2016年,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个别企业常年拖欠社保费,金额累计高达两千多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种种原因,被裁定不准予执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众多,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费得不到实现,一方面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降低,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高额社保费未能及时正常入库,谈几点关于如何实现社保费征缴强制执行权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社保费 征缴 行政强制权
作者简介:白丽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39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关系着行政机关如何有效实现强制执行权,提升行政执行公信力,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1.强制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职权,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2.依附性。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作出的具体行为已经生效,是依附于行政行为之上的“第二次行为”。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体制,即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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