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房屋通知书
XXXX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XXXX(以下简称买受人)与出卖人XXX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签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买卖双方交接房的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15日买受人收到贵公司的《入伙通知书》,买受人已按照《入伙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到贵公司指定的XXXX小区二栋办理入伙手续时发现,买受人在贵公司处购买的住宅用房没有达到住宅用房交付条件,造成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正式接收,贵公司已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住宅用房买卖的相关规定,违约事实明确!事实根据如下:
1、根据贵公司的《入伙通知书》(具有贵公司公章),确实是贵公司无误。
2、同时根据贵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目前的情况是贵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验收合格证书,没有向买受人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合格证书。所以贵公司并不具备交房条件,因此,买受人按照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方(贵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承担责任。
3、如贵公司提供的商品住房还有其它没有达到交房条件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贵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承担责任。
4、出卖人(贵公司)在整改期间认真整改相关项目,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后,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买受人到出卖人(贵公司)处再次验收商品住房相关事项,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地址以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买受人所留的电话和地址为准。
5、由于延期交房,在延期交房期间出卖人(贵公司)不能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物业分担费用等所有费用。买受方所产生的物业费等一切费用从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买受方的时间开始计算。
6、本通知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出卖人(贵公司)以积极的姿态,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做好妥善解决云浮幸福里小区的问题并主动承担合约义务及责任;买受人保留行使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由于出卖人(贵公司)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贵公司)承担。
买受方签字: 出卖方:云浮深商投商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4日 2017年7月14日
¥29.8
¥9.9
¥59.8